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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法律行为的理论是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行政法学理论各个组成部分的研究,都是围绕着行政法 律行为而展开的。因此,对行政法律行为分类所进行的研究, 对于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对行政法律行为的分类,不仅是构筑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基 础,而且也是研究行政法内客的关键,所以在行政法律行为分 类上存在的弊端,势必影响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建立。 本文通过对行政法律行为的新分类既强制行政行为与民主 行政行为的研究,一方面要解决在行政法律行为分类上存在的 种种问题,从而丰富和完善行政法律行为的理论体系,扩大行 政法律行为的研究领域,为理论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另一方面 要打破“行政法律行为就等于强制行政行为” 的传统观念, 提出新的“民主行政行为” 的概念,以进一步促进政府行为方 式的民主化,为政府的职能转变提供可靠的依据,(注:“政 府” 为行政主体之习惯用语,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两者有明显的 区别。)促使行政机关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审判实践,提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 和法律、法规没权的组织)的行政效率,维护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亦称相对人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