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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指能够区别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一般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构成。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密切联系的,一般都附注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设施或相关的广告宣传上,消费者见到商标就能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起来,从而区别于其他经营者。这正是因为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显著特征。所以,日本学者小野昌言、江口侠夫在其所著《商标知识》一书中指出:“如同一个人的脸象征一个人一样,商标作为商品的脸,成为某一企业特定商品的象征,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和评价”。正是商标这张脸,一旦被市场认可,将为企业带来无穷的商业利益和持续的成长空间。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给商标带来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除了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之外,还产生了大量因为使用而具有了显著性,并为广大消费者认可的商标。在美国一个法院的判决中,法官作出了这样的论述:“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作为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标记可以是任何能够被感知的物理现象,只要它能够起到标示(某企业的商品)和(使之与其他企业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作用,实际上包括了“几乎所有能负载意义的东西”。正如布瑞尔法官所解释的,使某一标志有资格获得商标法保护的是“其所具有的区分商品出处的能力,而不是标志本身包括诸如颜色、形状、气味、词语或符号的具体构成。”但是不管是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还是经使用而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显著性在商标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对商标显著性判断的讨论必然会涉及到“相关公众”或者“消费者”这一问题“。相关公众”一词在TRIPS和“关于驰名商标保护”中的英文表述为Relevant Sector of Public。在这两种文件当中,“相关公众”被用作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此处所称“相关公众”,在有关条约以及在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当中都有比较明确的定义。“相关公众”作为显著性的判断标准不仅对商标法理论体系本身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商标审查和商标审判实践同样重要。这也是为大量的实践所证明的。当然,不可否认,“相关公众”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作为核心判断标准也会产生其它一些问题。相关公众这一概念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灵活性,是一个很难清晰论证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适当把握。本文在内容上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商标显著性一般理论,主要介绍了商标显著性的基本概念、基本类型及商标显著性在商标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部分:介绍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方法,介绍了商标显著性一般判断方法,《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判断方法,并在这部分内容中引入了相关公众作为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方法。第三部分:具体介绍相关公众作为商标显著性判断方法。从相关公众的概念着眼,分析了相关公众的特点及相关立法例表现,并从相关公众的经验水平和注意力程度角度对其作为判断标准做了相关阐述。第四部分:从实证的角度具体论述如何在实践中运用相关公众作为显著判断标准。本部分选取了五个真实案例,分别从商标注册和商标侵权的角度予以论述,并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相关公众作为判断标准作了评价。第五部分:从立法角度对商标显著性判断标准提出了部分建议,主要包括将相关公众作为商标法立法宗旨,同时也针对商标注册和侵权救济方面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