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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最早出现在英国,自其产生至今,已有约200年的历史。如今,优先股作为一种风险低、收益固定的理财工具,受到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青睐,而其在公司治理及并购与反并购方面的价值也使得优先股倍受公司的推崇。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优先股制度。优先股赎回作为优先股退出方式中不可替代的一种,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能矫正优先股制度当中利益失衡的现象,在并购与反并购方面也具有极大的工具价值。优先股在我国尚属于新兴事物,现有的制度及规定多为框架性设计,尚待完善,优先股赎回制度的规定及其实践现状同样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完善其制度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文将在借鉴域外优先股赎回制度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金融法制体系,探讨优先股赎回制度中涉及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完善优先股赎回制度的相关建议,以期为我国优先股赎回制度的发展添砖加瓦。本文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优先股赎回的思想渊源。由于优先股的特殊性,优先股的赎回相较于普通股的赎回,在赎回的时间及赎回的程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具有独特的内涵。优先股赎回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而域外部分发达国家已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体系,通过梳理优先股赎回的制度沿革及域外的实践史,有助于进一步理解优先股赎回制度产生的原因及优先股赎回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优先股赎回的制度价值。优先股赎回制度产生时,其价值主要是保护优先股股东权益。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公司实践的经验及投资者的需求,优先股赎回制度的价值已逐渐转变为完善公司治理、矫正优先股制度中的利益失衡现象等。分析对优先股赎回的制度价值,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优先股赎回制度对各方的影响,并有针对性地完善优先股赎回制度。第三部分——我国优先股赎回制度的现状检讨。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赎回股份进行了一定规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也对公司赎回优先股进行了规定,而由于现有规定之间存在冲突、规定过于原则性及现有规定引发的诸多未决问题,导致实践中产生权利侵害的情形。本部分立足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体系,针对现有优先股赎回制度的立法现状行了深入剖析。第四部分——优先股赎回的制度完善。针对当前我国优先股赎回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首先应当明确构建优先股赎回制度应确立的制度理念,确立公司自治的范围及平衡各方利益的基本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对优先股赎回的主体及对象、赎回条件、赎回价格、赎回方式、赎回表决程序、赎回后的处理及信息披露等制度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以期对优先股赎回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