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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70年代,尤努斯教授创办孟加拉乡村银行为穷人融资取得了巨大成功后,创设小额信贷机构的做法,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与地区的效仿,为解决涉农领域、中小企业及社会弱势群体融资难的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政府长期以来都非常关注“三农”问题,连续数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反复强调了完善农村金融体制,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三农”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农村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性。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因逐利等原因,大部分商业银行逐步退出了农村贷款市场,广大农村现有的金融机构也由于体制及包袱过重等原因,难以满足农村主体旺盛的融资需求。此外,我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仍然是当前困扰政府的一个难题。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05年开始,开展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一方面调动并引导大量的民间资本规范进入小额贷款领域;另一方面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快捷、方便、灵活”等银行难以比拟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广大弱势经济群体的融资难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内小额贷款公司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一出生,就受到了种种“不公平”待遇,并伴随着诸多问题,而种种问题都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因此,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国当前应该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挥其在缓解中小微型企业以及三农经济融资难方面的作用;在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过程中要充分吸收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要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层次,制订相关的行政法规甚至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要解决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应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加以规范,并纳入国家金融体系进行管理;要解决当前地方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之间存在的冲突问题,以及统一地方规范性文件在相关主要问题中的尺度与范围;应该特别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与高利放贷做出严格规定;最后还应从财政税收等方面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