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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虽然政府倡导环境保护已几十载,但是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却仍日趋严重,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尖锐,其深层次原因之一在于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程度低。环境保护要摆脱现在的困境,提高环保领域的民主程度、拓宽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渠道是必由之路。而这离不开法律的有效保障,故建立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然而,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虽然已具雏形,但仍然存在着很多的缺陷,极其不利于引导和吸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因此,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和对策。除引论外,本文指涉之具体内容可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概述,涉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界定和意义。对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界定,在分析其他学者观点的基础上从参与的主体和范围两方面入手厘定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概念,同时明确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机制和内容。而在论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义上,笔者认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助于克服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现象和有利于提高环境行政效率,它是适应国际环境保护潮流的必然要求。第二部分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基础,包括公众参与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笔者认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主要社会基础在于环保社团的广泛兴起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在论述其理论基础时,探讨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和环境法学理论基础。环境法学关于公众参与的理论包括:环境公共财产论、环境公共委托论和环境权理论。第三部分是国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及其经验借鉴。笔者对国外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进行了考察,认为国外环境保护是在公众施加强大压力的情势下展开,各国政府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构建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在此基础上,概括出了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是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通过考察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已经初具雏形,且正处于向前发展的进程中,但仍然极不完善。针对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化和制度化、知情机制的改进和救济机制的改造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