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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内容,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以及对当期未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中的关键问题。本文主要围绕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界定探讨我国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的完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界定内含对两个具体问题的论证:第一,对进项税额的评价与判断;第二,对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的规定。本文以概念为主要线索,基于对我国现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的观察和分析,比较借鉴域外相对成熟的增值税制度,侧重通过概念的规范、概念的解释以及进一步形成的进项税额评价规则,突出增值税法中交易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进而在进项税额的认定和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两个方面完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进项税额评价规则的建立以及对进项税额抵扣计算方法的统一,能够使得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界定在既有的规范基础上增进精准性、说理性和中立性,同时为司法实践中的个案裁决提供稳定的评价和判断依据,在促进法律分析技术的同时,强化税收司法功能。本文共分为四章,鉴于对进项税额的认定是确定进项税额抵扣计算方法的先决问题,所以本文在章节顺位上先行论述了与进项税额的认定有关的问题。第一章简述了与本文所论内容有关的增值税制度的基础理论;着重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以及相关核心概念进行分析。第二章基于对我国现行制度的梳理,着重分析了我国在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界定中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核心概念尚未形成明确定义;相关概念的使用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对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界定缺乏规范性评价规则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方法不统一。第三章通过对域外立法例及司法实践的观察,比较分析了域外相对成熟的增值税立法对“应税行为”、“应税给付”等核心概念的定义以及解释;在进项税额的评价规则方面,介绍了英国、意大利等国家基于司法实践逐步形成的“推进经营”标准、相关性原则和三步骤法理论、主观目的原则等规范性评价规则及标准;在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上,介绍了预比例抵扣制度、比例抵扣制度和限额抵扣规则。第四章围绕我国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的完善,从实质课税和开放税收司法两个角度阐述了完善抵扣制度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并从核心概念的定义和解释、建立进项税额评价规则和统一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三个方面对现有制度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