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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网络慈善监督主要有以行政机关为主和以司法机关为主的英美两种监督模式。针对慈善事业领域的乱象,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开创性地对较为综合和基础的问题进行了规范,然而在该法中仅有两条法律对网络慈善募捐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应用到具体实践中时仍旧缺乏可操作性。鉴于我国网络募捐监督存在行政部门缺乏监督标准体系、网络募捐平台权利义务缺乏全面性与慈善组织缺乏内部自律和外部监督这三个问题,我国应当在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从完善行政部门监督机制、完善募捐平台权利义务和加强慈善组织内部自治与外部监督三个方面进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