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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尚未完全消退的全球金融危机,尽管给中国带来巨大的挑战,更给中国带来重大的机遇,特别是对于中国的金融业而言更是如此。中国的金融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小,环顾全球,具备了成就世界上最强大经济体的潜力。为了把中国金融业的这种潜力转化为真正的实力,就要顺应国际上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改革我国的金融业监管模式。在危机行将结束之时进行改革,所遇到的阻力最小;而且改革一旦成功,在全球经济复苏之时,中国的金融业将以全新的面貌和姿态面对世人,将主导危机后的世界金融,为中国在整个世界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打下坚实的金融基础。所以在此情形下,研究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时代意义和紧迫的历史使命感。本文的论述重点是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即金融监管路径的现代化选择。而要研究金融监管改革,首先就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进行金融监管改革?也就是要回答:目前金融业的经营状况发生了什么变化,经营主体发生了什么变化,发展趋势是什么,这些变化可能会存在或产生怎样的风险?这就是笔者论文的第一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国际上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以及我国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国际挑战,认为金融业综合经营将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发展方向。而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具体模式选择上,本文在综合考虑了若干重要因素之后,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较为合适的模式。文章进而分析了对金融机构实行特殊监管的理由,以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扩大监管的理由,并阐明了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存在的一般性风险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有的潜在风险。这些变化,对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金融监管改革迫在眉睫,不改不行。从而为文章的后面两部分提供论证的对象和论证的前提。第二个问题是:发达国家中有无趋势性的金融监管改革的做法可以借鉴?这就是文章的第二部分。文章的第二部分从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开始谈起,对美国金融危机前的金融监管及其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进行仔细梳理,并认真分析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认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实质监管的不足与缺失是导致本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文章接下来认真研究和分析了美国奥巴马政府2009年公布的《金融监管体系总体框架》等系列金融改革法律文件。文件从健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给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提供更多工具和手段、制定国际监管规则,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对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提出改革建议。本文借鉴美国在金融危机中的教训,以及其正在推进的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认为中国的金融经营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都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以维护和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这种改革和完善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推进金融集团内部整合和规范化运作,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构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金融体系整体进行监管;监管理念的适度转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储户利益,建立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私募基金、对冲基金和海外游资的监管;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培育独立的金融服务社会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等,并加强对其社会责任监管;强化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信托责任教育,等。无论是这种改革的魄力,还是其改革的思路和具体措施,对我国都具有巨大的启示意义。第三个问题是:我国应如何进行金融监管改革?这就是文章的第三部分。文章的第三部分首先在法理上分析了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即实施有效监管必须具备明确而清晰的目标、监管当局需具有独立性和责任性、足够的监管资源、有效的执行力、监管的综合性、成本—效率监管、监管标准和行业结构的有效性等。对照上述有效监管的七个前提条件,文章认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存在监管空白与监管重复,监管的综合性和责任性不足;重复的机构和人员设置,使得监管的成本极高;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缺乏有效的外部协调机制等弊端。针对上述我国金融监管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受到启发,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建议研究制定并通过《金融监督管理法》,组建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明确规定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及其关系等内容,建立新统一监管模式。在新统一监管模式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在保证相对的高度独立性的同时,对全国金融体系进行统一和无缝监管,并亲自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这就避免了监管缺失和监管冲突;与此同时,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下设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期监会和存款保险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等部门,既充分利用了现有的金融监管资源,避免了改革中的巨大阻力,又为新的监管机构提供大量经验丰富的监管人才。期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正是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股指期货推出后中国金融期货市场迅猛发展的趋势预判,以及对其间蕴含的巨大金融风险的及时防范和监管;存款保险机构和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的设立,顺应了国际上加强银行存款人和个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的大趋势,有利于构建一个更加安全的金融系统,从而为整个金融业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提供了根本的保障。然而,在新统一监管模式下,我们还需要处理好一些问题,例如:如何在保证监管机构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有强势的监管职权,并发挥高效的监管效果?如何避免产生更高的监管成本?这都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