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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体现。随着网络的发展,因网络隐私权保护不力导致了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案件频发,网络环境下人人自危,人人均有成为网络隐私权犯罪对象的可能性。在公民网络隐私权受到的威胁日益严重的今天,刑法因其自身的功能特性理应顺应客观现实的需要,在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中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仍不够重视。刑法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体现在通过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而形成的间接保护,但这种保护不利于真正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制度分析法、归纳法等方法,对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这一论题进行阐述,目的在于在论证网络隐私权适用刑法保护的基础上促进我国刑法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本文除了序言与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笔者概述了网络隐私权的基本理论。首先阐述了隐私权的概念,然后进一步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内容、与传统隐私权的联系与区别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为网络隐私权犯罪现状与成因。笔者主要从网络隐私权犯罪的现状与特征、成因、可能构成网络隐私权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通过对网络隐私权现状的归纳与分析,得出网络隐私权犯罪的特征、成因,并提出四种理应入罪的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模式。第三部分为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笔者从社会实践之需、刑法自身功能特性的体现两方面进行阐述。在刑法自身功能特性的体现这一部分中,以“人肉搜索”为典例,论证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第四部分为中外关于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的比较。笔者首先介绍了西班牙、德国、法国对网络隐私权的刑事立法,通过对三国立法的评析为我国今后关于网络隐私权犯罪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笔者接下来评析了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犯罪的立法,并重点阐述了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为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笔者从微观、宏观两个不同层面上,提出了网络隐私权立法的完善建议。在微观层面上,笔者着重提出了针对刑修(七)第253条的完善意见;在宏观层面上,笔者首先阐述了网络隐私权犯罪的“以司法入罪为主,辅以立法入罪”的入罪化模式,然后对网络隐私权的入罪化标准、刑罚标准提出了自己的浅薄建议,最后在整体上提出了调整刑法体系,以便突出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