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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紧急状态”或“救护急难的行为”,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既然紧急避险是一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以保全自己或他人,国家或公共利益的行为,那么紧急避险为什么在刑法上不被认为是犯罪,不给予刑罚处罚呢?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何在呢?本文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研究。论文首先进行紧急避险法律性质的界定。在国内外,有学者使用“紧急避险正当性依据”这个表述,有学者用“紧急避险的不处罚依据”这个表述,笔者认为,这些表述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提出使用“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这个表述,并简要的阐明了理由。接着,文章对紧急避险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进行评述。关于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问题,大陆法系主要存在“排除违法性说”与“排除责任说”及“两分说”三种观点,其争议在于紧急避险是因为立法者基于人情的考虑,认为避险人缺乏做出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而被免责,还是基于法益的衡量,认为紧急避险行为对于整个法秩序有益而将其合法化。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学者在考虑紧急避险性质这一问题,所产生的分歧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者具有一定的一致性。而在我国,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且不受刑事处罚,早已成为不争之论。但对于紧急避险行为究竟是对社会有利、办法律所鼓励的权利行为,还是对社会有害、为法律所放任的行为等问题,则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在对上述学说介绍评析的基础上,笔者决定以各学说之不足之处为切入点,通过对紧急避险制度制定目的及其依赖的社会基础、人性基础的探究,对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做出阐释。笔者认为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根据不同的情况而被分为两种:合法的紧急避险与免责的紧急避险。本文着重对作为主流观点的“法益衡量说”进行质疑,否定该说所认为的紧急避险中所存在的“冲突关系”,而将紧急避险定义为一种“依赖关系”,为紧急避险的合法性寻找新的依据,再者,吸收“期待可能性说”的合理因素,对涉及生命等具有特殊价值的利益时,紧急避险作为一种免责行为进行了论述,从而提出了新的“两分法”,同时对我国的立法也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