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一般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本质上就是民意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集中体现,裁判者依照法律解决争议的过程就是在执行民意的立法设定。所以,从应然状态上来说,民意与司法裁判应该是统一的。然而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看到司法与民意的紧张关系已经凸显,民意已然成为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重要因素。民意是客观存在的,它作为社会监督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在一定意义上推动了法院公正裁判的实现。也只有理性看待民意,正视其存在的价值和对我国司法裁判的积极作用,才能使得法院裁判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有助于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同时民意与司法裁判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取向的一致性,就决定了司法裁判与民意彼此相互依存的关系。虽然司法无法排除民意的影响,但基于司法公平、公正化解纠纷的最终目的,其本身固有的独立和中立的特性,又使得司法不能完全以非理性民意的评价作为指引。本文旨在剖析民意消极影响司法裁判原因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和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寻求我国民意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路径,并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一部分,介绍我国民意对我国司法裁判影响的现状。通过对李昌奎案件的剖析,引出当前时有司法处于民意围攻的尴尬境地的现状,无形之中社会舆论的压力影响着法院的独立审判。第二部分,重点阐述现代民意影响司法裁判的利弊。首先,通过对民意影响司法裁判过程的梳理,得知民意是客观存在的,民意对司法裁判的影响是无法避免的。其次,阐明了民意作用于司法裁判的积极作用,指出民意存在的客观性和合理性,民意不应当被忽视。同时由于民意消极影响司法裁判的作用也在蔓延,倘若过分强调民意,则可能一定程度上妨碍司法独立,危害司法公正。对此最后分别从历史、主体认知、立法和司法等角度详细阐述了民意之所以会对司法裁判产生消极影响的原因,指出民意不应过度得介入司法领域,以此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第三部分,借鉴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法庭之友制度和德国的混合法庭制度在协调民意与司法裁判关系的相关先进经验,在结合国情和现状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意与司法裁判的互动关系,即首先,坚持立法最大程度的反映民意,减少司法压力;其次,司法要与民意、权力保持一定的距离;最后,司法要理性看待民意,要及时引导民意。第四部分,提出建构民意与司法裁判良性互动关系的措施。通过在立法层面吸纳民意,健全民意诉求表达机制;在司法层面坚持司法独立,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完善适合国情的人民陪审制度,畅通民意与司法的沟通渠道;在社会层面规范舆论监督体制,建构民意疏通协调机制,使得民众在一个规范化的平台上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同时司法机关注重对民意的间接转化和引导,以此来达到协调民意与司法裁判的效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