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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制度自美国1978年破产法修改以来,已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中国也不例外,据悉,最新的破产法草案中,破产重组制度作为单独一章放在了破产清算之前。因此,对研究破产重组制度就显得非常有现实意义。同时,尽管目前国内对新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等新兴学科都有大量的研究和文献,但是对破产重组制度进行专门地法与经济学范式研究还不多,可以说几乎空白。本文试图结合法律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对破产重组制度进行一个宏观和理论上的分析与梳理,希望能够为破产重组制度分析引入新的研究视角,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论文主体分三大部分,共计7章,全文3万余字。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破产重组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第二章从定义和含义的角度,分析了破产重组的内涵与外延、制度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破产重组制度的内涵与外延。指出重组制度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和制度,它是各国破产法、企业法中关于企业重组章节的一个“总和”,是一个法律概念。而破产重组制度的外延,结合破产重组和制度的外延,指的是一切与重组有关的规则、商业惯例以及潜规则(一系列涉及企业重组的行为规则)。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本文分析的法律经济学学科前提和四个假设前提。概要介绍了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同时给出了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四个前提假设:最大化行为假设、有限理性假设、稳定偏好假设和机会行为主义假设。第四章主要介绍分析了破产重组制度解析的几个关键理论:意识自治理论、企业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第五章主要运用意识自治理论对破产重组制度进行了解析。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了意识自治理论的发展,而意识自治理论的发展反过来又促使人们去思考建立符合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法律和制度方式,破产重整制度的本质之一就是意识自治理论由私人的效率本位向社会的公平本位演进的集中体现。第六章主要运用契约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对破产重组制度进行解析。指出破产重组的实质是契约的重新安排,破产重组制度的另一个本质则是如何使这种契约的重新安排更有效率,即交易成本最小化,资源配置最优化。破产重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对契约重新安排与契约消灭重建的抉择,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契约自由的本质。 <WP=5>第七章进一步的思考,是我从企业理论、产权的角度对破产重组制度在中国的实践和运用,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认为企业的非合约性质导致的结果就是市场意义上的激励和惩罚机制的消失——市场不能校正企业出错,这种校正包括企业破产重组。借用美国或西方其他国家比较成熟的破产法或其他法律体系,对我国的改革有促进作用,至少在形式上我们可以较快的完备起来,在心理上使我们有一个满足感。但这样并不能解决问题,甚至连使我们在解决问题上走上一个良性循环也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