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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审判监督程序制度概述:应将《民事诉讼法》第16章名称更改为“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制度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问题,应予以完善。 第二部分为再审的指导思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缺陷,应以“依法纠错”为指导思想。 第三部分为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与处分原则相违背,破坏了当事人的诉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应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 第四部分为检察院提起再审:检察院依职权提起再审违背民事诉讼法理,应限制检察院发动再审的范围为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已生效的民事裁判。 第五部分为当事人提起再审,该部分包括五方面的内容:(一)应取消申诉、申请再审,建立再审之诉;(二)建立以当事人为核心的民事再审程序;(三)应对再审提起的事由进行完善并予以规范;(四)对再审的次数、期限、审理时限、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应予以完善和规范;(五)明确规定不予再审的情形。 第六部分为结论,鉴于我国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制度存在的缺陷,应对本文论及的诸多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