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诽谤罪在刑法中结构中处于一个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的地位,言其“轻于鸿毛”,是因为它作为一个亲告罪(当然此处排除涉及国家利益的公诉情形),在刑法四百余条罪名之中,刑事责任一般较轻,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相较于其他罪名动辄可能危及生命的罪名而言,也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言其“重于泰山”,是因为它所保护的法益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任何人均不得侵犯的,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命明令规定的保护对象,其法律地位可见一斑。对诽谤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有宪法和部门法的双重保障,而言论自由只有宪法的概括保护,两者存在法律保护上的不均衡。当前国内学者对于言论自由的法理或宪法分析高深繁多,言论自由一直是宪法学者和法理学者研究的热门话题,他们对言论自由的重视程度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诽谤罪作为一个与宪法言论自由密切相关的罪名,其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与探讨。从言论自由的视角出发,对诽谤罪进行研究,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明确言论的类型和范围,有利于国民在法律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言论自由。保障言论自由的行使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既能保障国民的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性权利,同时又能保证国民行使这一自由不会过度而侵犯他人的权利。第二,明确言论与刑法、犯罪之间的关系,对于诽谤罪几个重要的认定方向的边界问题进行透彻分析,指导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厘清公民合法行使权利与侵权、犯罪之间的关系,防止因三者界限不明带来的权力的滥用。第三,对比国外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和价值选择,为我国更好地解决诽谤罪保护法益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将言论自由与刑法诽谤罪相结合进行研究,深思当前形势下如何厘定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边界问题,笔者将从更为全面的视角出发,对两者的紧张关系进行深度探讨,力求提出不同于他人的独到见解。第一部分就关涉诽谤罪与言论自由的案例引入,探讨诽谤罪与言论自由之间存在着的矛盾的现状,由此引入问题,对文章的讨论主题埋下伏笔,奠定整个文章的写作背景。第二部分针对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对涉及的主题名词进行概括分析,了解诽谤罪与言论自由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的价值理念。第三部分了解域外尤其是作为诽谤罪之都的英国、自由民主的美国(其中主要关注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法官的价值选择和倾向)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做法,比较其在两者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措施,以期对我国现阶段更好地解决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提供可行性的参考内容。第四部分从我国的诽谤罪入手,针对法律上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明确诽谤罪的构成要件问题,尤其是司法实务中和学界广泛探讨的诽谤罪的对象问题、罪与非罪、公诉与自诉等涉及到的边界问题。第五部分在对问题进行剖析、对诽谤罪边界存在的模糊性进行明确之后,结合上述内容,提出可行性的平衡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