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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旨是希望建立一种制度化的救济体系,使得在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时,受害者能够获得稳定、充分、及时的救济;同时,维护侵权行为人的行动自由和社会功能。对于大规模侵权事件的救济,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提出了各自的解决办法。在理论界,国内学者有从基金角度着眼,如张新宝教授在《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一文中所主张,张教授认为损害救济基金制度具有救济及时、不过分依赖国家财政以及便于救助潜在受害人的优点;有从国家责任角度出发,如学者林丹红在《大规模人身侵权救济中的国家责任》一文中认为在紧急性的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国家应承担对受害者的救济责任;有从责任保险角度出发,如学者粟榆在《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中的运用》一文中认为,责任保险可以作为侵权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并且与其他救济方式相比,责任保险有着独有的优势。在实务界,国内外发生的众多大规模侵权事件,为对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充分的材料。根据对受害者的救济方式进行分类,主要包括采用建立损害赔偿基金救济,如美国石棉案、越南落叶剂案、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以及我国发生的三鹿奶粉案;有采用规定了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救济的,如德国的团体诉讼、美国的集团诉讼、日本的选定代表人诉讼以及我国的共同诉讼和诉讼代表人制度。尽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大量的研究和案例,但是我国的大规模侵权救济制度并未从法律上予以确定。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面对日益频繁的大规模侵权事件还显得苍白无力。因此,本文试图建立一个既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又能使受害者得到充分救济同时充分考虑保障行为人的行为自由的综合救济体系。法律救济并不是直接给予受害者物质或金钱,而是通过权利义务的配置赋予受害者请求救济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看,受害者从最初受到损害到获得救济,是一个由四部分相互配合组成的体系。即以政府救济缓解受害者的燃眉之急,以程序保护受害者的正当诉权、以实体保护受害者所受损害能够得到赔偿,以具体的支付方式保护受害者的救济能够落实。笔者也正是遵循这样一种逻辑来组织本文的构成。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从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受害者实际需要出发,主张政府应履行救助公民的义务,保护受害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受害人的实体权利。对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范畴的问题未加阐述,集中篇幅论述了体现大规模侵权事件特殊性的两个问题:惩罚性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第三部分,从程序入手,考察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美国和德国的相关法律,比较二者的优缺点,同时与我国的诉讼制度进行比较,得出值得借鉴之处。第四部分,主要论述救济的支付和分配问题。大规模侵权事件受害人众多,赔偿额巨大,因此产生了不同于一般赔偿的问题。人数众多而资源有限,如何兼顾各个受害人的利益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使受害人的损害减到最小;赔偿额巨大,往往给行为人造成沉重的负担,不但使其无法承担对受害人的补偿,同时也会降低甚至消灭其对社会的功能和责任。因此,在赔偿额确定的前提下,科学的支付方式将实现行为人、受害人和社会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