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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自罗马法即存在的概念,又是两大法系规则冲突最大的共有制度,其分歧主要体现为:大陆法系民事法律较之商事法律发达因而民事代理受到更多关注,英美法系无成文的民事法规,其民事法律主要体现在家庭法之中因而英美代理法仅指商事代理法;大陆法系有着自罗马法以来的形式主义法律传统从而注重代理的外部形式,将代理的外部效果与内部意思割裂开来,英美法系有着与实践联系紧密的判例法环境从而重视实践中代理的发展对代理立法的影响,赋予当事人以程序法上的权利以救济其实体法上的权利。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演进以指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代理制度的固有缺陷及其本质原因,通过考察英美代理法律制度以达到为我国民事代理的完善、商事代理的创设提供参考之目的。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研究的着眼点有二:其一,分析我国民事代理的弊病,尝试引入新的民事代理理论及制度,以消除我国民事代理与实践相适应过程中的障碍;其二,参考大陆及英美商事代理的立法经验,寻求商事代理与我国现行代理法之间的契合点以构建我国的商事代理法律制度。以上述着眼点为主题,本文具体研究如下课题:第一,分析两大法系代理的产生、发展、演变,以寻求大陆法系民事代理与生俱来的缺陷及其历史根源;第二,分析大陆法系民事代理的具体理论及制度的缺陷,旨在为民事代理制度的完善铺设基础;第三,分析当代代理的发展趋势,以得出我国代理制度的未来走势;第四,借鉴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的代理理论及制度结构,以创设我国商事代理制度,并使其能够合理妥当的嵌入我国代理法律体系之中。基于上述主题和研究课题,本文之研究沿着以下思路展开并以之为本书的架构。 本文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我国民事代理及商事代理的理论成果及立法现状,本文所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及商事代理法律制度的价值和本文的研究目的等内容。 第一部分,对代理的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在两大法系之中的演变历程进行考察。首先分析了代理产生之初两大法系的社会经济背景,得出代理的产生与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其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适应社会需求而出现的,并分析了同样的经济背景下大陆法系不能如同英美法系一样产生内容摘要近现代意义上的代理概念的原因所在。其次,通过考察大陆法系民事代理的演进,得出了民事代理这一大陆法系特有的制度的产生是大陆法学者对罗马法形式主义法律原则的传承与突破.最后,比较了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的区别. 第二部分,对民事代理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首先对民事代理权的产生权源进行考察,关于代理权的产生,大陆法系存在三种通说,即法国的委托契约说,日本的无名契约说,以及德国的单独行为说。单独行为说认为代理权的产生是当事人单方授权行为的后果,与委任合同无必然法律关系,即授权行为具有独立性与无因性.授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除了对代理制度从委任合同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一项制度的制度安排上起到了一定积极意义外,从未指导过实践.其次,对民事代理的分类进行考察,指出大陆法系传统的代理分类方式即将民事代理分为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的不科学性,法定代理乃是家庭法中监护制度的衍生品,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无法与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的独立人格及利益追求相融合. 第三部分,对代理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考察。首先对代理的商事化趋势进行分析。商事代理实现了人们对于空间时间对其行为能力限制的突破的愿望,促进了社会分工,实现了经济规模化,节约了交易成本,使社会资源向更优化的配置方向流动。其次,对代理的国际统一化趋势进行分析。代理制度在两大法系从代理理念到理论基础到划分标准的分歧给国际经济贸易造成巨大障碍,大陆法系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受到商业实践的巨大冲击,而不得不向英美代理法靠拢。最后,说明了大陆法系在借鉴英美代理法的同时突破了民事代理的桂桔,使代理向着其本质形态即商事代理方向发展。 第四部分也即是本文的重点部分,通过前三部分对大陆法系民事代理弊病的分析以及对英美代理法的介绍,本文最后将着眼点放在我国大陆.鉴于本书的主旨之一,在于通过对国外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理论与制度之考究,总结其利弊得失,以为我国民事代理的完善及商事代理的构建提供参照,故在本章中,笔者在回顾我国代理发展史及代理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合同法》中隐名代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对我国商事代理法律制度构建的立法方向提出了展望。 结束语部分分析了我国商事代理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墓础和实践墓础.本文对商事代理进行初步研究,裨求对我国代理法理论和实践有所助益,内客摘要并真诚地希望看到我国代理法能够突破大陆法的局限,吸纳英美法的精髓,为世界代理法的统一作出先行表率及立法贡献.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