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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期的当代中国,司法界一直在实践中反思传统司法理念的弊端。随之而来,起源于西方的一种以设法恢复犯罪造成的损害为主旨的“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步被引入和接受。同时,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随着行刑社会化和刑罚轻缓化趋势的发展,在我国宽严相济政策指导下,催生了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即以刑事被害人为中心的,由加害人、受害人和国家参与的三维刑事诉讼结构模式——“刑事和解”。 与传统刑事司法相比,刑事和解有利于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有利于加害人重返社会,有利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节省了被害人、加害人的成本和国家的司法资源。在我国,虽然刑事和解制度还未形成体系化,但我国现存的刑事立法已经包含着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理念,并为刑事和解的适用提供制度支撑。正是由于“刑事和解”具有独特的价值,我国各省市司法机关也都以不同形式在实践中尝试推广此项做法。因此,笔者仅结合本人从事的检察工作,就如何构建一个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尽本人的绵薄之力。 本文首先介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渊源及发展现状,然后通过将刑事和解制度与刑事调解、辩诉交易和私了进行比较分析。 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内核和外延理论支撑。 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着重分析了我国目前刑事立法对刑事和解所提供的制度层面上的支持。 第四大部分主要是本人对构建我国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设计,也是本文最重要的章节,主要包括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适用阶段、参加人员、适用条件。 第五部分是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制度和配套措施,以求更好地适应我国国情和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