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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由世界卫生组织主持制定的第一部全球性公约,于2003年5月21日在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并于2005年2月27日生效。这是世界卫生组织第一个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公约的主要目标是提供一个由各缔约方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实施烟草控制措施的框架,以便使烟草使用和接触“二手烟”频率大幅度下降,从而保护当代和后代人免受烟草对健康、社会、环境和经济造成的破坏性影响。截止到2011年4月,已有172个缔约国批准公约生效,涵盖了全球80%以上的人口。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结过程,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了公约,是第七十七个签约国。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7日批准了该公约,10月11日正式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书,2006年1月9日该《公约》正式在我国生效。
由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作为国际公共卫生公约的特殊性,《公约》采用了框架性公约加议定书的形式。即《公约》本身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并没有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具体的问题希望可以通过未来的议定书和各缔约国完善国内法解决。并且,公约给予了各缔约国三年或五年的公约履行过渡期,允许各缔约国在过渡期内按国内实际情况逐步完成《公约》的履约要求。
2011年1月是我国全面履约期限,在中国加入《烟草框架控制公约》五周年之即,面临着如何对烟草行业进行重新定位并规划未来的烟草控制法律等问题。因此,进行中国控烟法律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