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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产生与爆发的根本性原因,是信用危机,即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潜在的履行债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这一危机产生的相关场外衍生品的合同内部结构复杂、交易过程缺乏透明度、杠杆率高,其实际风险要远高于信用评级机构做所作出的认定。同时场外衍生品市场规模极具深度与广度,这极易造成相关市场主体集体违约行为,导致对相关市场参与者所在国的实体经济极具破坏性的系统性金融危机。在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建立类似场内衍生品交易的集中清算制度以加强监管是改革的主要趋势。 2010年7月国际间最大的金融场外衍生品市场所在国美国颁布《弗兰克法案》,正式建立了对特定类型的场外衍生品进行强制性集中清算的制度。立法明确了必须进行集中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和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会员的市场准入监管规范,并通过法定的缺少相互性的多边债务低消方式减少场外衍生品交易中的违约风险。 为了控制清算机构自身的风险,基于场外衍生品交易合同的定制性特点,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制度中还设置了逐日盯市的保证金制度以防止交易对手方违约;针对清算机构可能无法通过保证金制度弥补交易损失的问题,建立了违约会员的处理机制,以促使进行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的会员都能积极履行约定并控制交易风险;清算机构还建立基金保障机制防止保证金或违约赔偿不足以弥补清算机构在交易中的损失,以恢复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信心。 通过合理的市场准入监管、清算方式的制度设计,以及多重的预防交易对手违约和损害赔偿的风险监管规范,集中清算制度能够保证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确定性、降低违约行为,从而降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但是,这种法定的将交易量较大的特定类型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集中清算制度,赋予了清算机构更高的系统重要性地位。由于在金融危机中反映出了各类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优质资本不足和风险过度暴露的问题,以及随着全球经济复苏,国际金融场外衍生品市场规模必将进一步扩大的发展趋势,必须重视在国内和国际层面加强对清算机构的监管和合理设计救助清算机构的制度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