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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村民选举产生本村的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自治,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诸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程中处于基础地位的制度。作为现代基层民主意义的村民自治走上中国农村舞台已经有二十多年了,是农村管理的模式,是历史的选择,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在短时期内已在中国农村这片广袤的土地上生根发芽,并深深地改变着中国农村的政治面貌,推动整个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宗族势力是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的一种本土的非正式的社会力量,也是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主要载体。村民自治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而宗族势力依然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作用。因此,当村民自治以磅薄之势迅速推向全国之时,宗族势力作为乡村社会基本内生性的力量,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村民自治的进程。为了使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得到提高,并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笔者在家乡通过调查搜集到有关村民自治和宗族势力的关系互动的种种现象,以家乡的村民自治建设为切入点,尝试对村民自治和宗族势力的关系互动作一个法律意义的分析,意在强调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当代农村宗族势力在一定条件下可不具破坏性,并被纳入与社会公共准则相适应的轨道中,与现代化相契合,乃是完全可能的。本文论述的目的意在强调村民自治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应不断吸取乡土文化中的合理部分,才能在乡土社会里生根、发芽,并取得长效有序的发展。以村民自治为表征的研究是国内外少有的学术热点,然而,从法学意义上研究村民自治和宗族势力的关系互动确属少有。本文首先是引言部分,引言部分以家乡村民自治建设中宗族势力的影响为切入点道出选题意义。本文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分析宗族势力和村民自治的基本概念,认为宗族势力作为乡村社会基本内生性力量在其区域内根深蒂固、生生不息,对其经济、社会和政治上的影响有其特定历史背景,同时分析了作为现代基层民主意义的村民自治制度在社会利益、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上的合理性;第二部分有三节,第一、二两节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村民自治和宗族势力的关系互动的种种现象,包括宗族势力在“有利于基层乡里制度与上层宗法制度的分立、宗族势力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推动、宗族文化对农村社会的谐和”三个方面对村民自治的积极推动作用,以及宗族势力在“村民自治组织的产生、村民自治职能发挥、农村经济发展”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第三节阐述了村民自治和宗族势力关系互动的根源,指出其根源在于村民民主法治意识淡薄、村民资格受到限制、村民代表会议作用被屏弊;第三部分有三节主要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弱化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影响的对策,强调村民自治要在吸取乡土文化中的合理部分的同时,加强自身制度建设才能取得长效发展。第一节强调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积极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的自主性与开放性能为民主法治提供土壤,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于增加村委会控制的资源、弱化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提供物质保障。第二节分析如何革新农村法治观,提高村民主体素质。认为革新农村法治观、提高村民主体素质对于清除深入发展村民自治的思想障碍有着积极作用。第三节从完善村民民主选举制度、完善村民权利救济机制、增强民主监督的可操作性三个方面剖析了要使村民自治制度取得长效、有序的发展还需加强制度供给。特别是村民民主选举推行“组合竞选制”对于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不能随心所欲地指定村委会副主任和委员,对于防止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提名的狭窄性和可能出现的宗族势力垄断村委会,有着十分积极的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