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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的民事纠纷像潮水一般涌向法院,特别是案情简单、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占了比较大的比例,如果这些案件都通过开庭审理,必然加重了法院的负担,所以对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适度的改革是势在必行。1982年制定、2007年修订的现行《民事诉讼法》所构建的民事司法体系已不能适应解决民事纠纷简易化、高效化的趋势,违背了新形势下人们对公正和效率的追求。2009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出台后,关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缓解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加快诉讼的效率,保证判决的公正成为理论界不可回避的研究重点。针对目前我国将所有不论繁简的案件都通过开庭审理进行解决,没有考虑到诉讼公正和诉讼经济,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的问题,关于简化程序的论文和著作层出不穷,提出不少的建设性的意见,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没有起到解决目前“诉讼爆炸”的困境的作用。所以要切实解决诉讼效率偏低,案多人少的现状,有必要改革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引进在英美法系国家日渐成熟的即决判决制度。即决判决(summary judgment),又称为简易判决,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普遍适用的制度之一,属于广义上的简易程序,是民事审前程序中的裁判制度。它指当事人不须经开庭审理即可获得的案件实体判决,也可以指法院无须开庭审理而形成实体判决的程序。即决判决具有加快诉讼的效率、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司法资源、简化诉讼程序的特点。即决判决体现出如下的功能:一是开庭前过滤案件的功能;二是促使证据补强功能;三是简化诉讼程序的功能;四是禁止诉权滥用的功能。如果我国引进即决判决,将有效的解决督促程序和简易程序在程序上的缺陷,可以将一部分要件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庭审前解决,从而节约司法资源,缓解法院的压力。本文试图从即决判决的内涵以及即决判决与其他概念的区别等基础理论入手,深入分析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并具体介绍英美法系国家的即决判决发展历程及其现行的立法规定。在这个基础上,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督促程序的立法缺陷和目前的诉讼爆炸的现状,论证我国引入即决判决的必要性,同时分析我国目前的证据交换制度和司法改革的要求,论证我国引进即决判决可行性,最后,提出部分构建即决判决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