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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分享是资产没收和处理的后续程序,进行资产分享能提高犯罪资产追回率,填补和丰富资产流出国的经济实力。以资产分享为前提开展犯罪资产跨境追缴工作有利于鼓励各国之间加强司法协助,调动全球各国的力量有效惩治腐败犯罪。开展追赃资产分享主要是为了促进各国打击犯罪以及鼓励他国积极配合追缴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开展境外追赃资产分享的最早国际法律依据是《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该公约首次提出了资产分享的概念,提倡联邦国家用资产分享的方式处理联邦与州的司法协助问题。2003年颁布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以法条的形式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资产分享以期广泛开展司法合作。国际上处理被没收的犯罪资产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签署境外追赃资产分享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将收缴的资产全部返还给请求国,这种方式多在发展中国家被推行。第二种是资产流入国根据国内法律程序追缴犯罪资产,对追缴回的犯罪资产合法享有所有权,如意大利。第三种做法就是通过立法规范,资产返还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签订“分享协议”,扣除必要费用后按照比例对收缴的犯罪资产进行分割。具体实践中,资产流出国可依据多边分享协议与被请求国进行分享以打击犯罪协助追赃,也可以根据司法协助共享的程度进行分享。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菲律宾等国都有专门的犯罪资产管理制度,另外在追赃资产分享的比例、方式和管理机构等方面有具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依据司法协助程度确定境外追赃资产分享的国家,以美国和澳大利亚最为典型,是通过设立官方专门机构对追缴回的境外犯罪资产进行管理,根据资产流入国的司法协助程度来划分分享的份额。中国和加拿大则是以签订双边分享协议开展追赃资产分享,在协议中根据资产流入国所作贡献程度明确划分分享的等级梯度。英国和菲律宾等基于互惠原则进行境外追赃资产分享的国家,则是直接以支付合理费用为境外资产分享的标准,指定专门的财产管理人处置被分享的财产。中国面临着大量腐败分子携款外逃且司法机关追缴难度较大,外国执法机关不配合追缴的局面,中国又尚未建立反腐追赃的分享制度,使得一些国家更加不愿意满足我国返还境外犯罪资产的合作请求,我国境外赃款难以追回。因此,对腐败资产追回处置问题进行批判分析,探索境外追赃资产分享的可行性,对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具有现实必要性。中国对于境外追赃资产分享的态度由最初的不认可,到部分认同开展个案合作到现在的认可经历了三个阶段,要建立和实行追赃资产分享制度还面临着较大的困境和法律障碍,解决这一困境需要从制定国内资产分享法规、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和促进追赃资产分享的国际协议签署等方面进行改进,包括修改刑法有关犯罪资产一律上缴国库的规定、明确司法协助操作性规则和推进个案分享协议达成等具体方式,以实现国家间设定资产分享的目的,使境外资产分享能常态化和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