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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在全体适龄儿童、少年中普及一定年限的基础教育,它本身具有的普及性、强制性和公共性的本质决定了其发展必须是均衡的。义务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其均衡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均衡,因此,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投入均衡发展中负有最重要的责任。然而,通过数据调查,我国义务教育投入非均衡发展的现象非常突出,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投入存在很大差距。本文回顾了我国义务教育投入体制的历史演变,并对义务教育投入主体(即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力和责任进行了比较。通过研究发现,正是由于政府在义务教育投入体制中的责任分担的不合理性,各级政府间财政收入结构与义务教育投入结构之间不匹配,才使得我国义务教育的非均衡发展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不但没有消除,反而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义务教育公共性的本质。 自1980年以来,“地方教育地方办”成为“分级办学”的指导理念,乡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落在了财力最为薄弱的乡镇政府身上,而中央政府却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建立保障贫困地区教育投入的有效财政保障体制,使义务教育的发展取决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从而造成了经济不平衡对义务教育普及的不利制约。2001年以后,中央政府开始将统筹县乡(镇)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放在县一级财政,但由于中央-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分担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此义务教育经费紧缺及其所带来的财政紧张等问题也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针对我国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体制不合理性的现状,本文从各级政府责任分担重构的角度,对我国义务教育财政改革提出了政策建议。论文指出,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公共投资的责任、完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农村贫困地区集中的投入机制以及健全义务教育投入体制的法制化建设,都能够有力地促进我国义务教育投入的均衡发展。建立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的新体制,是促进我国义务教育投入均衡发展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