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罪推定原则具有较长的历史,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而逐渐受到各国法律制定者的关注,其在这些国家的法制建设过程中也起到了自身所应当具有的重大作用,目前也获得了世界各国法律界的普遍认同。无罪推定,直译英文为“无罪推定”或“无罪假定”,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就其定义而言,无罪推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得到法院的正式有罪判决之前,应当被认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的运用有效的保障了社会的公平性,并且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进行有效保护。就整个司法程序而言,无罪推定原则也由于其能够对人权进行有效的尊重和保护而获得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同,逐步演变为法治社会所必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事实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是每个国家法律所普遍关注的问题,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保障人权的基本规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无罪推定原则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意义在于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决前的法律地位,明确控诉方的举证责任,支持了疑案处理中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做法。无罪推定的思想从诞生至今,世界各国均将其作为处理司法的基础,必须加以遵循。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已将无罪推定原则的理念加以深化,明文规定了控诉方承担有罪的举证责任,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细化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坚持并完善了疑罪从无规则。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仍未很好的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尤其是在疑案的审判当中,存在着严重的“宁枉勿纵”的思想,这对于无罪推定原则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冲击。另外,关于无罪推定的一些思想也尚未能深入人心,在使用上也很难获得广大群众的支持。为了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推进刑事司法民主化、法治化的进程,完善科学的刑事诉讼制度,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并将无罪推定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的高度,有效的贯彻疑罪从无规则,规范新闻媒体对法律事件的报道,完善侦查措施,逐步消除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的规定,转变司法人员的观念,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