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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章党规,组织运用权力,通过进行具有司法意义和符合司法程序的活动来执行其最基本的党内惩戒功能,实质是保障党章党规的正常运转。因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际上行使着一种“准司法”职能。这种“准司法”职能效率直接关系到纪律检查机关的反腐效能,关系到党内监督的成效。党内监督是党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永葆先进性,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证。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准司法”职能的科学界定,以及如何规范有效地履行这一职能,是本文关注的对象和重点。本文绪论部分主要是对目前学术界关于纪律检查机关的研究进行了梳理。正文第一部分,从相关党章党规的规定和实际工作运行两方面界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职能,并通过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仲裁机关的司法职能作对比,得出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的职能具有一定的司法性。第二部分为本文的重点。首先从党内监督和党与国家关系的角度阐述了“准司法”职能存在的合法性依据;然后以“准司法”职能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的履行为中心,重点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党的纪律检机关以及国家其他反腐机构的产生、发展历程的梳理中探寻纪律检查机关履行“准司法”职能的历史依据;最后结合相关数据探讨纪律检查机关的“准司法”职能的有效性。第三部分,就当前党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和自身发展趋势的分析,总结出新时期履行“准司法”职能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并试图就完善和加强“准司法”职能提出建议。综合以上分析,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准司法”职能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职能。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工作机制中,纪律检查机关科学、有效、依法履行“准司法”职能,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腐败组织协调机制,形成全党齐心协力反腐败局面,增强反腐倡廉整体合力的必然要求。加强和完善“准司法”职能是新形势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有效开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