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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社会治理模式类型繁多。极具中国特色的运动式治理模式无论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还是改革开放之后,都对中国的国家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所谓运动式治理模式是指掌握一定权力的执政者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目标通过动员方式发起的一种自上而下的非长效治理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发起运动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威,治理的对象必须事先选定,花费的成本往往十分高昂,整个过程中都伴随着运动,尽管如此,其成果往往是高效却短暂的。运动式治理模式的生成缘于其特定的逻辑:中国共产党在革命过程中的动员方法是运动式治理生成的组织基础;新政权确立的卡理斯玛权威为运动式治理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宪政结构和党政结构的二元统一为运动式治理提供了制度支持;对社会改造和快速建成现代化国家的政治设计为运动式治理创造了可能性;实践过程中的不断探索使运动式治理成为一种惯性。以改革开放为分界点,我国的运动式治理模式可以被划分为两个阶段,即1949——1978年的运动式治理模式和改革开放以后的运动式治理模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政治体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代,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建设逐步完善,人民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的国家治理模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对这两个阶段的运动式治理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把握其大致的演变趋势:从高密度走向低频次是运动式治理模式的发展态势、从规训性转向生产性是运动式治理模式的内容转向、从群众转向官僚系统本身是运动式治理模式的目标追求、从全社会转向特定领域是运动式治理模式的逻辑理路。运动式治理模式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治理领域和特定治理问题上曾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它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有效途径,是治理社会顽疾的有效手段,是应对公共危机的独特方法。然而,一次又一次的治理实践使运动式治理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治理成本过高,容易造成资源的巨大消耗与浪费;治理效果后续性差,往往治标不治本;运动式的治理方式违背法治精神,弱化法律威信;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危害公民权利;助长投机心理,影响政府的信用与形象。随着国家基础权力的不断完善、卡利斯玛权威的常规化,以及市场调节作用的加强,国家对社会改造和建设的需要将逐步通过常规化的治理方式得以实现,但这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转变过程。运动式治理模式作为一种路径依赖依然会长期存在于中国的政治实践中,因此正确认识和运用这一模式,摒除其消极影响,扩大其积极影响,从而建立一套科学、长效的治理机制仍然需要我们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