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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隐私权是公民所拥有的人格权之一,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过于间接,大多以侵犯名誉权、人格权来进行保护,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到对隐私权的最大程度的保护。公众人物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太明确的界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太多。公众人物因为其日常活动往往与公共利益相联系,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又具有特殊性,更多的时候,需要对其做出限制。如何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做出合理的限制以满足公共利益,同时又能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权做出更好的保护,需要立法的进一步的完善,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从世界公众人物英格兰著名足球明星贝克汉姆夫妇诉“世界新闻报”的案例入手,对案例所蕴含的实质性问题作出剖析,从对案例的分析中提出来相同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对隐私权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做了具体深入的分析。先从隐私的概念谈起,隐私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有了隐私意识就最终产生了隐私权。法律意义上隐私权概念的产生是近代以来的事。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当然是需要保护的。公众人物作为与公共利益相联系的法律主体,其隐私权又有很多与普通人物隐私权不同的地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普通人物的隐私权来比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这是公众人物隐私权既需要保护,同时又需要做出限制的重要的原因。第三部分重点分析讨论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文中分析了公众人物隐私权需要受限制的原因,给出了限制所应遵循的原则。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是一个辩证的问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的。文章还对媒体曝光公众人物的隐私也应该受限制进行了简要的探讨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案例的再回顾,从案例中引申出所应做的具体工作,对司法实践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对我国现在法律状况给出建议。对作为公众人物的官员的财产公开制度作了简单的分析探讨,以期对我国法治进步和廉政建设有一定的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