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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基金会作为非政府组织的重要代表之一,有着极强的公共服务功能。它以公共事业为出发点,慈善目的为最高行为准则,保障民生为核心使命,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缓和社会矛盾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国内外基金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实践来看,完善的税收政策是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的有利工具,同时也是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可靠保障。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研究基金会的税收法律制度,促进基金会的发展,使基金会的运行真正围绕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模式,对改革中的中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基金会相关措施的革新,我国许多学者都提出过建设性的意见,但是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其解决问题的深度不够,且不够系统化。笔者将通过文献研究的方法,归纳总结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并通过比较分析和经验总结法,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将其中国化。本文共分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主要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基金会的税法地位进行分析论证。首先对基金会的内涵及其特征进行分析,其次介绍了基金会的理论基础,最后对基金会的税法地位进行界定,认为其在税法上既是纳税主体又是减免税的主体。本章重点分析了基金会作为税法上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法理基础。第二章是对域外基金会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借鉴。笔者通过对基金会法律制度比较发达的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基金会税收法律制度的介绍,重点详细的介绍了世界上基金会制度最发达的美国基金会税法制度。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可以借鉴的一些比较好的做法,比如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建立惩罚性税收制度。第三章是对我国基金会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论证。笔者通过梳理我国现行的有关公益基金会的税法规定,认为当前我国基金会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立法零散且层次较低底、法律间存在冲突、税收优惠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不合理等问题。第四章是对第三章提出的问题回应,也是文章的核心,笔者认为应该在坚持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等税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高基金会的税收立法层次;在加大对私募基金会税收优惠力度的基础上,引入“中间罚则”,加强对私募基金会的税法规制;加强对基金会商业行为的规范,界定相关性经营收入和非相关性经营收入,明确基金会商业行为中可以免税的范围;完善基金会的税收管理法律体系,完善纳税申报程序,简化减税程序,加强税收监管等方面对我国基金会的税收法律制度予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