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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在理论界乃至实务界都不是一个陌生的问题,但是关于证券公司的破产研究在我国而言,仍是在探索中前进。投资者是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一个特殊主体,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体。证券公司中的投资者与一般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人的性质不同,在寻求法律保护的手段方面亦有区别。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形成的时间不长,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在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投资者保护方面还显得比较薄弱。因此,本文选择对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加以分析。本文将案例与基本理论相结合,通过对美国以及欧盟的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比较考察,以及我国证券公司在破产清算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个人见解,进而对完善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思考。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投资者保护基本问题的分析,提出本文所要论述的主要方向。该部分内容并不是对破产清算基本知识点的简要重复,而是着重阐述了选择该论题的原因,该部分由三方面构成:首先分析证券公司破产与一般企业破产的区别。我国的破产法是对中国企业破产的一部基本法律,其中并未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程序作出特别规定,这在实践中不利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展。事实上,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与一般企业的破产清算存在很大不同,这就需要对二者的区别加以分析。第二方面投资者法律特征和第三方面投资者法律地位主要是围绕投资者问题加以展开。基于证券公司投资者所特有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地位,才有对投资者保护问题加以研究的必要。第二部分,分析美国以及欧盟有关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制度。我国在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大多都是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机制。当前,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比较规范的要数美国和欧盟。但是,由于制度体系以及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不可能照抄照搬别国的模式,只能移植其中适合我国情况的部分。同时,该部分内容并不是对美国和欧盟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综述。由于本文研究的方向是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投资者保护问题,因此,本文选取二者中值得借鉴之处进行考察: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对破产清算程序的介入以及欧盟投资者补偿计划。第三部分,分析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对南方证券公司破产实例进行了个案研究,认为此次破产实践有可兹借鉴的地方,但是不足之处仍比较多,特别是如何有效地采用多种机制来维护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的利益、保证投资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还缺乏相应的有效机制。进而,笔者提出债权平等性原则、破产受理条件、债权认定及清偿、资产清理、奖金应否进入工资优先受偿等方面的问题,并对其不足之处加以分析。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对他国制度的比较研究,就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笔者个人建议。该部分内容主要是从完善我国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方面着手论述。首先,明确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投资者保护目标。其次,对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建构中的基本原则要有明晰的界定。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提出笔者个人建议。该建议有保护目标产,基本原则等宏观方面的内容,也有关于具体程序设计方面微观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