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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与社会主义市经济建设的推进,税收政策手段的运用、税收管理的加强等都需要采取法律的形式,税收法治成为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21世纪税收事业发展的重要课题。从依法治税的内涵而言,健全规范的税法体系无疑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是一些单行的法律文件,并且这些法律法规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与不足,无论是对于税收立法还是税收执法,都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思想逐步提上我国立法日程。本文主要就我国税收基本法的制定阐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制定税收基本法的必要性。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有关税收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基本概念都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我国现行税法越来越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制订一部税收基本法,使之成为税收法律体系的“小宪法”或母法,并赋予其税法领域中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用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就显得非常必要。首先,制定税收基本法是理顺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关系的需要。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对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划分不清,中央与地方在立法权限、机构设置、税种划分上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制定税收基本法有利于克服这些矛盾,理顺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其次,制定税收基本法是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需要。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着形式混乱、立法层次偏低、内容欠完善诸多方面的不足,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有利于弥补这些缺陷,促使我国税法体系更加完善。再次,制<WP=61>定税收基本法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法律发生关系。但在目前税法体系残缺不全、各有关税法松散排列的情况下,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不协调之处。制定税收基本法,可以从根本上明确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顺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最后,制定税收基本法是提高税收执法和司法水平的需要。制定税收基本法有利于克服因税收立法的随意性带来的税收执法的随意性的弊端,明确相关主体的协税、护税义务的内容,强化税收行政执法权的实施,并建立和完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模式。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法领域的“母法”,规模较大,结构较为复杂,其立法难度自然高于各单行税法,因此对其立法模式与立法要求加以明确十分必要。首先介绍国际上通行的几种税法立法模式并进行评析。一是宪法与税法典的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体系庞大、结构复杂、包罗万象,对现行税法基础及立法技术要求较高。二是宪法与各单行税法的立法模式。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就是这种模式。其立法上较为简单、灵活,但是,由于缺少一个中间层次,依靠宪法和各单行税法,难以形成较完整的税法基本规范。三是宪法、税收基本法与单行税法的模式。这种模式以德国为代表。设立税收基本法对完善税法体系,提高税法的综合法律效力帮助较大,实施后收效较好,为目前较多国家所采用。其次对我国税法的立法模式进行选择。着重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现行税法立法模式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宪法依据不充分;立法层次偏低;内容相互重叠、矛盾,行政化倾向严重等方面。二是我国税法体系的宏观立法模式选择。通过分析宪法与税法典、宪法与单行税法两种模式对我<WP=62>国实际情况的不适应,得出选择制定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模式的结论。三是我国税收基本法具体立法模式的选择。通过探讨分析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三种具体立法模式,认为选择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较发达”模式更为适合我国国情。第三部分主要阐述税收基本法的体例结构和内容框架。这是税收基本法的实质内容部分。首先税收基本法的体例结构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基本法的内在结构安排,主要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总则部分表明税收基本法的基本性质,一般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分则部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准则和行为后果。附则通常规定属于法律非规范性内容中的法律概念及技术性规定,附在法律最后的部分。税收基本法内容的结构安排应当符合上述关于法律总则、分则、附则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二是税收基本法的正文结构形式从纵向角度应分为若干层次,设章、节、条、款、项、目。这六个层次是国际立法惯例中很多法律、法典在结构上经常采用的。税收基本法作为规范税收领域基本问题、共同性问题的法律,应当力求概括、集中而又具体细密、富有操作性,章、节、条、款、项、目的排列是最适宜的形式。其次,税收基本法的内容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结构框架进行安排。总则内容包括税收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据、法的效力、基本原则、税收基本法定制度、税收基本法的适用等内容。分则内容包括一是税收立法,具体规定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中央与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