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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桥梁和纽带的重要角色。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前进和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合同的作用和影响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重要。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各种利用合同进行的犯罪活动也越来越猖獗,社会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其中,合同诈骗犯罪尤为突出。近年来,合同诈骗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根据我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统计,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占全部诈骗案件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甚至高达百分之八十以上,合同诈骗犯罪已日趋成为当前中国经济欺诈犯罪的主流形式。而其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对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商业道德有极大损害,还恶化了交易环境,影响了交易安全,造成社会经济生活的极大混乱,从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但是,因为本罪以“合同形式”的合法外衣作掩护,作案手段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并且我国对本罪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在刑事理论研究中,对于如何准确把握和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激烈的争议。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理论上的不统一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上的摇摆;理论上的困惑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难;理论研究的不足,也直接导致办案人员在办理合同诈骗案件时,常常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能准确定罪量刑,进而不能稳准狠地打击合同诈骗犯罪,保障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鉴于以上考虑,笔者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并服务于实际”的原则,根据中外先进的刑事法学理论并结合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对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与司法适用中长期存在的四个比较重要的疑难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探讨和论证解疑,以期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第一部分所探讨的是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涵、范畴以及形式问题。本部分笔者首先根据合同诈骗罪的客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确定了本罪中“合同”所应具备的特性,从而依据其特性界定其合理的内涵和范畴。而后根据目前中国市场交易中订立“合同”的客观实际以及本罪的立法原意,主张无论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抑或其他形式的合同,都应该可以成为本罪中的“合同”。本文第二部分是探讨本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问题。笔者首先分析了民法中“占有”的涵义,然后根据刑法和民法的法律功能和立法旨趣的不同,界定刑法意义上的“占有”所应具有的涵义,而后比较国内外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认为非法所有说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现况和刑事立法精神,比较可取,最后主张运用刑事推定制度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本文第三部分探讨本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及计算标准问题。笔者首先全面分析了我国刑法理论中对本罪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认为应根据具体的犯罪形态来认定其犯罪数额;然后分析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详细论证了本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和计算标准及方法问题。本文第四部分集中探讨了本罪犯罪形态的相关问题。其中分为两大方面,合同诈骗罪的未完成形态问题——具体包括:既遂与未遂界定的标准和预备与未遂的界定标准;合同诈骗罪的罪数问题——具体包括牵连犯问题和法条竞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