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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是商业银行正常运行的基础和防范风险的重要方法,同时资本充足监管也是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一种重要制度。因此,研究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法律制度有着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在世界银行业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新资本协议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为范畴,以内部评级制度为核心,以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为三大支柱,为全球银行监管提供了新的标准。新资本协议以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为主导思想,其构筑的“三位一体”式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从不同角度和层次形成了银行资本监管的三道防线。由于资本监管有指导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和降低整个银行风险的作用,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接受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并且积极写进本国商业银行监管法中。
本文通过回顾和考察我国在银行资本监管的立法历程,总结出我国在这方面理论和实践上的进步和不足,并以我国银行业立法的现实境遇为出发点,通过对照国际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先进银行资本监管理念,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宝贵经验,从而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的立法建议。本文试图通过在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从法律视角对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得出新的结论、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