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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脚步一直在随着文明的演变而向世界的各个角落迈进,在对陆上世界进行了成熟的探索之后,海洋成为了人类新的目标。在经历了长期的探索考察和实践之后,人类已经初步具备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能力,但与之而来的是具备开发能力的国家都想尽早地分到属于自己的蛋糕。各个国家互相竞争、相互争夺,海洋权益的冲突也愈演愈烈。目前国际社会主要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处理国际海事争端的,而在公约之中又以其附件七在实践中所起到的作用最为显著,是全球海事争端经常用到的解决方式之一,其具有整体托底保障作用,在整个争端的解决过程中通常有协调之作,因此附件七在实际的国际海洋权益争端的解决实践当中地位十分中重要。另一方面,在依照附件七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案件中,相当数量案件中的当事一方都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由此可以看出,管辖权问题不仅仅是摆在国际仲裁庭面前的实际问题,还是我们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当中的国际仲裁程序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面对中菲南海问题争端时,菲律宾政府也正是将争端问题提交到了附件七当中规定的强制仲裁法庭。这一仲裁申请于2013年年初被递交到仲裁庭,但针对菲方的这一行为,我国政府很快予以了回应。中国政府明确表示:中菲南海争端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海洋资源开发的问题,这其中还包含有海洋划界、领土主权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等,其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双方争端的本质核心决定了中菲南海争端并不能为附件七当中强制仲裁条款所约束,所以,中国政府不会承认此次仲裁行为。虽然我国政府明确表明了立场,但并没能阻止此次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在这场中菲南海争端仲裁案中,仲裁庭的管辖权成立与否一直是中菲双方争议的焦点。延伸开来,仲裁庭就此次争端所采取的接受仲裁的行为以及其可能给出的裁决结果都会对整个南海局势的稳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如果出现南海周边其他国家也作出与菲律宾类似的行为时,中国的国家利益将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我国政府该如何有效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则,切实保障自身应有的权益,是本文研究的目标所在,亦将成为日后的重要研究课题。整篇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相关概念的概述,对《联合国海洋公约》当中的仲裁法庭管辖权的定义进行了解释。通过对仲裁法庭管辖权的概念和特征分析,将本文的论述对象明确定位在管辖权,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下管辖权。第二部分是本文进行信息介绍的重点部分,主要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执仲裁管辖权是如何确立起来的进行了解析。总体上分为五个小部分。其中三个先导条件主要是指争端当事国双方将争端提交附件七的强制仲裁前需要达成的三个前提条件,也就是《公约》规定的第二百八十一、二百八十二、二百八十三条,且需同时满足;主体要件是指当事国双方需要满足的条件,即一般只要是《公约》的缔约国,主体要件就可以满足;争端事实是指当事国双方之间的争端,只有当事国之间存在争端而且该争端属于附件七强制仲裁范围内的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有关时,客体要件才能得到满足;限制性条件和任择性例外两个要件则是指《公约》第二百九十七条和二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对附件七强制仲裁程序适用范围的限制,只要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附件七强制仲裁庭对于该争端便没有管辖权。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南海问题仲裁管辖权在适用问题上的分析。是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管辖权适用解析。即结合并筛选第二部分的五个要件,通过先导条件、争端性质、与任择性例外条件的分析,解析附件七强制仲裁庭是否对南海争端拥有管辖权。第四部分是整篇文章的立意所在,提出中菲南海争端对我国海洋权益保护的启示,其整体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对我国在此次中菲南海争端过程中所产生问题的回顾和反思;其次是通过此次争端事件所衍生的对未来海洋权益保护的展望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