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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出现了快速的增长,特别是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形势更是喜人。在人均收入大幅提高,人们的生活得了改善之后,农村地区又兴起了建房热。由于农村居民建房造缺乏应有的行政管理规范,农村建房市场相对混乱,农村建筑队施工设备与技术不完备,使得农村居民房屋建造过程中引发的各种矛盾不断增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急剧增多。这类案件中,由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多以非要式形式存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房屋造价高在农村居民总收入中占有很大比例,处理不当易给双方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社会负担,也易引发上访等社会矛盾。但现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妥善处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没有形成统一的司法标准。笔者根据自己多年处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经验总结出现阶段我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特征、内容、重要地位及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形成了“承揽合同说”、“雇佣合同说”及“工程建设合同说”三种观点。本文作者通过结合我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实际状况对三种观点逐一分析,得出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应当属于工程建设合同的结论。然后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主体、效力等要素予以完善。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有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法律法规的现状及不足,提出相关行政对策、立法及司法建议,以期妥善解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为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