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广泛普及,在改变人类生存方式和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滋生,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而且已经引起了专家学者和立法者的广泛关注。这些侵权纠纷不仅给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也对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提出了挑战。有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表现出独具特色的自身特征。如果仍以对待传统侵权行为的思维去试图解决所有网络侵权行为的纠纷,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必须站在时代的高度,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网络侵权这一新潮产物,并从相关的法律角度予以论证。本文紧紧围绕网络侵权这一核心命题予以论述,从结构上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从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然后就网络的特性作了一个大概了解,由于网络所具有的全球性、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和实时性,并且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是借助网络这个工具才能得以实施,因此又表现出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自身特性,接着就网络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作了归纳。第二章介绍了网络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围绕网上侵犯名誉权、网上侵犯隐私权、网上侵犯著作权和网上侵害虚拟财产权展开论述。第三章论述了网络侵权行为产生的深层次的原因,不仅有经济利益的驱使,也有网络环境下道德的缺失,更重要的是相关法律的不完善;网络侵权造成的后果可能造成人格利益的损害,也有可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对网络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应视不同情况予以选择适用;第四章首先介绍了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其主体可以区分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从其概念和范围入手,进行了对比介绍;主体不同,其侵权责任的承担及构成要件也不相同;特别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环境下全新的侵权主体,因其提供的服务不同又进行了不同的区分,彼此间不要混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因为自身过错承担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还会与网络用户一起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就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进行了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