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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通过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有效地沟通了融资方与投资者,化解了融资方资金不足而投资者资金富余这一资本供求的矛盾,是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对于各国而言,发展证券市场就成了国家经济建设的题中之意。诞生于90年代初的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里经历过发展与兴盛,也体验过萧条与低迷。总结各国的相关经验,我们不难发现切实地保护好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因证券欺诈而引发的各类证券纠纷提供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无疑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然而反观我国,有关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困难的报道却频现报端。虽然我国早已建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用以处理包括证券纠纷在内的群体性纠纷,但这一制度在相关实践中却并没有发挥实际功效,已沦为一纸空文。在这样的背景下,诸多学者便将目光投向了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希望通过学习美国在处理证券纠纷时采用的集团诉讼制度来解决中国当下的现实问题。但是,笔者却认为无论是代表人诉讼还是集团诉讼,均不可能在处理我国证券纠纷,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产生多少积极的作用。这是因为就现阶段我国司法系统存在的一些主客观因素而言,诉讼制度本身就不适宜处理证券纠纷。有鉴于此,我们应该学会从全新的角度来思考应该选择何种路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此,笔者提出了一个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案——证券仲裁,并给出应大力发展证券仲裁的理由:以此种方式处理证券纠纷拥有相较于诉讼更大的优势并且将证券仲裁运用于实务也存在着巨大的可行性。按此逻辑线条,本文的正文大致分为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该部分按照LLSV四位学者提出的投资者保护法律理论,从立法、公共执法、私人执法三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当前我国对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从而顺利引出本文主题:应采用何种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二部分集中分析了诉讼机制处理证券纠纷所存在的问题。首先,笔者揭示出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失效这一现实,并简单分析了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再由此得出代表人诉讼制度无法解决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这一问题。其次,针对诸多学者主张的移植美国集团诉讼制度这一建议,笔者在对这一制度做一简要介绍之后,详细分析了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通过相关实证研究指出尽管美国国会为解决集团诉讼引发的问题而连续出台了两部法律,但这两部法律并没有解决滥诉和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最后,在指出代表人诉讼制度和集团诉讼制度均存在诸多缺陷的基础之上,笔者深入分析了诉讼机制不适宜用来解决我国证券纠纷的内在原因。并在此基础之上得出我们不应坚持以诉讼的方式处理证券纠纷,而应该探寻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结论。第三部分笔者提出我国应当引入仲裁机制来解决证券纠纷,为证明这一观点,笔者详细分析了仲裁机制对于投资者、上市公司以及国家三方不同主体的好处并指出在我国开展证券仲裁十分具有可行性。最后笔者还在证券仲裁的实务操作层面提出了值得注意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