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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PPP模式已经成为各国政府部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减轻财政压力的重要方式。同样,中国的PPP也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着,甚至可以用野蛮增长来形容。但是实践中,由于法律制度的缺位、PPP模式的滥用、政府干预过多、运营模式的弊端显现等一系列原因,中国PPP模式的诸多隐患日渐暴露。那么如何解决好PPP实务界已经出现的此类问题,有效规避发展隐患,这些问题都备受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经过研究对比,笔者认为,中国目前推崇的PPP模式在本质上其实是日本90年代舍弃的第三部门。也就是说,中国当前PPP的发展,实际上是在重覆着日本六十至九十年代第三部门发展的失败之路。90年代后期,为了解决第三部门的发展困境,日本借鉴英国经验,导入PFI。与第三部门相比,PFI追求项目数量少而精,除了项目选定的VFM评价程序严格,合作企业的选定程序同样严格。在PFI模式中,政府对项目公司运营权的授予更彻底,对项目的运营采取尽量少干预的原则。政府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扮演的其实是项目运营管理者、监督者、维护者的角色,这对于充分发挥民间技术能力、创造能力、经营能力等十分有利。目前,日本PFI已有近30年的发展经验,在立法、配套制度、政策等方面的进步与完善,存在着许多值得我国PPP发展借鉴之处。特别是日本PFI法,可以说是日本第三部门困境的走出以及PFI得以发展的有力保障。从民商法的角度来看,整部PFI法的核心就是对于公共设施运营权的规制。因此,运营权的研究是PFI立法模式研究的重中之重,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了第三部门、PFI和PPP的概念,并从多个角度对比剖析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论证了中国当前的PPP与日本第三部门在本质上的相同性。第二部分为历史沿革的探析,笔者先探究了日本第三部门的发展困境及产生原因,后概述了PFI的兴起。第三部分,笔者将PFI法对PFI项目运行方式的规定归纳为立项、招标、实施三个阶段,并具体论述了每个阶段的具体实施步骤。第四部分,日本PFI法之核心——运营权,笔者从民商法的角度出发,抓住运营权“准物权”的特性,从运营权的设立、转移、撤销等方面将PFI法重新解读,分析了公共设施管理者与运营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第五部分为日本PFI对我国PPP发展的启示,笔者立足以上研究与中国PPP发展实际,提出了设立PFI法等五项针对我国PPP发展的建议。笔者希望以上研究可以为解决我国当前的PPP发展问题创造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