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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司法决策,是法官与一定社会结构互动的产物,它决定了司法功能实现的方向和效果。本文通过对我国西南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田野调查,发现民事二审法官作为民事纠纷的终局裁判者,面临着多重结构性职业风险,这使得他们形成了一种“在完成法院组织目标的同时,强调自我保护”的避险型司法决策逻辑。民事二审法官在工作中面临的职业风险,是避险型司法决策逻辑生成的直接外因。民事二审法官在工作中面临着包括政治风险、司法风险和社会风险在内的多重职业风险,这些风险在司法外在复杂性与内在复杂性的共同作用下,表现出高度的危险性,对法官在组织内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法官为了在完成法院组织目标的同时,实现自我保护,发展出一系列避险策略。这些避险策略之所以可以发挥效用,是由于其可以至少同时满足政治正确、严格依法以及合情合理之中的两个维度。民事二审法官群体的高避险决策倾向,是避险型司法决策逻辑生成的重要内因。科层制对于行动者决策风格具有型塑作用,田野调查表明,经由科层化方式遴选出的民事二审法官群体,主要由在审判岗位工作多年的中老年法官组成,他们继续获得晋升的希望渺茫,缺乏跳槽条件或动机,原本就属于科层组织中注意自我保护的保守决策者。他们在错位的激励机制与强调惩罚的治理机制的共同规训下,受困于弱小的家庭抗风险能力与强大的现代信息传播机制,被塑造为具有高避险倾向的决策主体。采用避险型司法决策逻辑进行决策的民事二审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高度重视自身安全,不刻意追求工资、荣誉、晋升等利益,注重司法行为的形式合法性,会积极主动地将审判权让渡给同事和领导,司法决策体现出较强的集体性。避险型司法决策逻辑的上述特征,使其区别于解释英美国家法官的逐利型司法决策逻辑,贯穿了民事二审法官审理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形成最终决定的司法决策全过程。首先,为了避免因案件超审限而被追责,提高审理案件时法官的人身安全性,促进案件调解,民事二审法官采用了一种被称为“接待”的方式审理案件。“接待”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二审案件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的条文不符。它是当代中国社会经济条件下,有限的审判资源与国家不断增长的司法治理需求形成了巨大张力,民事二审法官为了在审限内完成司法审判任务而产生的意外后果。接待的司法效率比开庭高,不仅有一定的制度依据,也符合我国重视实体公正的文化传统以及执政党群众路线的司法惯习,基本能够实现开庭所要达到的查明案件事实功能,并且比开庭更有利于实现调解。通过赋予当事人对接待还是开庭的选择权,进一步增强了接待的合法性,避免了法官因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而被追责的可能。其次,民事二审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在本质上是经由程序和实体法律制度,在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中,由包括法官在内的多个主体共同建构出来的,而非绝对客观真实再现。但在实践中,由于现代法律程序正义尚不为社会公众广泛认同和接受,我国传统的青天文化和执政党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政法传统,均要求法官彻底查明案件事实。民事二审法官为避免因事实认定有误而被追究责任,采用了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简化认定事实的理由和发回重审的方式,一方面尽量查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隐匿认定理由。再次,民事二审法官法律适用的基本情境是,有当事人不服一审法律适用的结果。二审司法如果没有经过妥当的法律适用,得出一个可以满足政治、法律与情理维度的裁判结果,法官作为终审司法的裁判者将面临风险。因此,民事二审法官按照国家治理对上诉裁判者的要求以及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在法律规定、审级制度与再审制度的约束下,生产出了简案严判、难案活判、评估影响和统一标准四种避险策略。最后,民事二审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权力有限而责任无限,同时实际获得的利益十分微薄,权责利三者的不对称导致法官们不愿独立司法。在形成最终司法决策时,会采用包括将案件提交合议庭、庭务会、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向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请示汇报,与院内同事在食堂或办公室讨论等方式,主动转移和分散司法权,将司法决策集体化。稳定的制度逻辑造就了相应的制度环境,进而引发了法官相应的行为,对民事二审法官司法决策行为影响最大的是以下五个制度逻辑。第一,定纷止争的逻辑。定纷止争是司法最基础的功能,它要求法官在司法个案中解决当事人争议,恢复社会秩序。民事二审司法并不因其制度上的终局设置,就可以当然地制止争议。现代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技术不为一般当事人理解,即便是终审法官的裁判,当事人也不一定接受。如何实现定纷止争,是民事二审法官在司法决策时必须要考量的问题。因此,他们采用了有助于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接待”方式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时以后果为导向,在适用法律时注重实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第二,审级架构的逻辑。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仅有3个月,绝大多数司法案件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在这一审级结构下,民事二审法官不仅要考虑解决个案纠纷,还要顾及在辖区内形成规则治理;在分担一审法官压力的同时,也要避免自己遭受职业风险;认可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的逾期证据,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作出终审裁判;以“接待”方式审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第三,服务大局的逻辑。服务大局长期以来作为我国司法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一直是各级法院努力追求的重要目标。民事二审法官作为终审司法者,对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着高度的敏感性。为实现国家治理目标,法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允许可以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但究竟何为法院应当服务的“大局”具有模糊性,不同的主体站在各自的立场上,都可以对“大局”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体现出“因局而异、因人而异、因院而异、因法而异”的不确定性。为了更好地把握大局,法官们只得主动上交审判权,请距离政治中心更近的庭长和院领导参与司法决策。第四,党、政、司互嵌的逻辑。中国法院的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党务、行政和司法三个体系。党务系统的组织原则,是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和地方服从中央。行政系统将法院全体工作人员按照科层制组织起来,体现的是上令下从的管理逻辑。司法系统中法官的司法权是平等的,在合议庭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在审委会中实行先民主后集中的民主集中制。居于领导地位的党务和行政系统的组织行为逻辑深深渗透进司法系统中,使得民事二审法官在司法决策时担心违反党务和行政逻辑而被追责,从而将司法审判权主动上交给领导。第五,惩罚的机制。对法官的管理主要依靠禁止性规定,激励机制十分有限。规定法官禁止行为的规则众多,相关纪律规定有的明确而细密,有的笼统而模糊,追责主体与追责程序均体现出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特征。是否启动追责程序、法官的行为是否违规范围、惩罚方式是否严厉等关键问题都具有不确定性,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追责主体是否“较真”。在这种管理机制下,民事二审法官开始自我规训,趋于在司法决策的各个环节,尽可能地利用资源规避风险。避险型司法决策逻辑并非“经济人”假设在司法场域的演绎,而是对样本法院民事二审法官的司法决策行为进行经验考察后归纳出的理想型。由于避险型司法决策逻辑的主要成因,在各级法院的不同审判领域都存在,因此该理想型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作为分析其他法官司法行为的解释框架。避险型司法决策逻辑值得引起重视,因为当避险行为在法官群体中不断被重复和接受时,由此生成的避险文化将在法院内蔓延和扩散,可能导致司法改革政策失败,使法院面临来自内部的组织认同危机,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受到损害。避险型司法决策逻辑的产生和运作提醒我们,司法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文化问题,具备了深刻社会与文化洞察力的改革措施,才有可能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