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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于2003年4月发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三稿)。该协议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为三大支柱,提供了处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一揽子方案,充分体现了风险管理的最新成果以及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具有相当的前瞻性。作为国际银行业统一的风险管理标准、原则和方法,它的实施必然会对国际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已加入WTO,新协议迟早会约束我国整个银行业,加强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已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以新协议为出发点,探讨其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结合其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三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首先是对新协议本身的研究,介绍了巴塞尔协议的逻辑演进、新协议的主要内容及主要特征;其次从最低资本要求、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入手,分析新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最后分析了新协议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思路:信用风险部分从对其的识别分析入手,介绍了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内部评级法的必然性,最后从内部评级体系的构建、良好信用管理文化的建立、信用风险的信息披露改进、信用管理工具创新和提高资本充足率、构建统一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六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管理途径;市场风险部分介绍了全球以及我国加强其管理的原因,对当前市场风险管理的主流方法——VaR方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进而对VaR方法应用于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操作风险部分在正确界定其内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各种计量方法,并指出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紧迫性,最后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合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