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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归纳法,从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局限性、惩罚性损害赔偿概述、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可行性以及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等四方面进行系统论述,目的在于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弥补传统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功能上的不足,完善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促进我国环境侵权法制建设。当代社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日趋严重,严重侵害了人们的人身、财产权利和环境权益,阻碍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如何应对环境危机,保护广大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环境侵权与普通的民事侵权不同,具有不平等性、社会性、价值性和长期性等特点。而我国目前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受到同质赔偿原则的制约,无法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也不利于遏制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因此,在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就显得尤为必要。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民事救济制度,是加害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者承担的民事责任。它不同于精神赔偿、刑事罚金和行政处罚,具有补偿、激励、威慑、制裁等多种功能。目前该制度不但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而且已经开始对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法学界产生重要影响。在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有益的补充,有利于充分体现社会正义和实质公平。环境侵权救济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观上应当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客观上应当满足对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利、原告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等条件。在发生不可抗力、第三人行为或者受害者自身过错的情况下,环境侵权加害人可以免除其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受害人的人身、财产、精神损害以及环境权益的损失。可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心态、被害人的损失情况、惩罚性赔偿金额对加害人的威慑效果、加害人的财产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同时也要注意对赔偿金额加以适当的限制。此外,还可以考虑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正置,以防止滥诉的发生,并建立赔偿专门帐户,以确保赔偿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