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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个人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具有极高的价值,在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下,信息的传递、处理和利用方式十分灵活、快捷,也使个人信息更易受到侵害。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乃至扰乱个人安宁生活、进而危及其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日益凸显。因此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与保护已成为一个崭新的、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日渐受到瞩目。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国家与地区对个人信息保护给予高度重视。据统计,迄今为止,世界上制定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50个。在我国,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总体来说还比较落后,这不利于我国公民个人基本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因此,在我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刻不容缓。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立法计划,国务院于2005年启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中国社科院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已经形成,我国民法典草案和专家建议稿也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予以了关注。但是,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理论界,关于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以及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等基本理论问题尚存在分歧,缺乏一致的认识。虽然个人信息保护牵扯到多个领域,但是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点。鉴于此,本文以民法领域为着眼点,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理论和一些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并通过对国外尤其是美国德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分析借鉴,并在反思我国人格权制度的同时,思考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以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所裨益。本文从民法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了概念法学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实证分析的方法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问题展开讨论,探讨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人格权基础,论述了比较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模式、分析了具体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而论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构建等问题。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个人信息进行概述,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特征和分类。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然后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论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这是本文的重点之一。第三部分论述了个人信息权,探讨了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内容和权利行使限制。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包括信息的决定权、保密权、查询权、更正权、封存权、删除权以及报酬请求权。第四部分论述了个人信息的侵权认定及相应民事责任的承担,重点论述了个人信息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最后一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简单总结,探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应选择的模式,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