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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作为一种有效的信息传播手段,已经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其巨大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毋庸置疑。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广告作为一种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又被赋予了新的活力和时代气息,商业广告事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业绩。但是,在广告产业欣欣向荣的背后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虚假广告在其中就显得尤为突出,其中以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最为常见。通过高薪聘请广告代言人进行代言活动为企业扩展销路,谋取更大的利润已然成为商家最普遍的选择。然而,这些广告在取得了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广告代言人也获得丰厚的代言费。由于其代言的广告本身是超越了法律底线的虚假广告,因此引发的虚假广告代言人与消费者对峙公堂的事件屡见不鲜,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一方面这是对于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另一方面也严重的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令人遗憾的是,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承担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至今尚未给予明确的规定,更多的是通过道义谴责和社会舆论压力进行规制,但是这种单凭自律进行的软规制收效甚微。这也直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屡告屡败,而虚假广告代言事例却层出不穷。当下,社会和学界要求对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为进行法律硬性规制的呼声越来越高。鉴于此种情形,对虚假广告代言人侵权责任进行研究非常具有理论与社会意义。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第一章,首先就广告与虚假广告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充分阐述,继而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相关问题和代言行为的表现形式,特别是重点的分析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社会热点问题。接着我们分别从法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四个角度深入地分析了虚假广告代言人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这为接下来对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其代言行为进行深入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二章,主要是对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关于虚假广告代言人侵权责任的立法、司法实践进行研究。通过考察和比较,就国外立法对我们的借鉴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为我国在规制虚假广告代言人侵权责任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第三章,本章是此篇文章的重点部分,首先从广告代言人法律地位之认定出发,将其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相提并论。虚假广告代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虚假广告代言人代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采用“四要件说”,我们围绕着虚假广告代言人的主观过错、虚假广告代言行为的侵权行为、因代言行为产生的损害事实以及虚假广告代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四个方面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说明。第四章,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的共同侵权基本理论的深入学习,在深入探讨共同侵权概念、特征、立法价值和理论界定的基础上,就责任承担方面我们认为虚假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其他广告主体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就虚假广告代言人侵权责任的界定及其构建进行了分析,并在论述中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五章,通过对我国在虚假代言人侵权救济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鉴于其存在的种种弊端,我们提出了构建我国虚假广告代言人侵权责任相关救济制度的初步设想,即通过确立虚假广告代言人为侵权责任主体;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完善虚假广告代言人侵权的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立虚假广告代言人侵权的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对虚假广告是代言现象的社会监督,进而构建和完善虚假广告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