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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民法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之衡量与价值问题,其主旨是保护交易安全。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制度设计为基础,同时吸纳了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善意要件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由于该制度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助于稳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我国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也首次从立法上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具有重要意义,但对其的争论依然还很多,其中也还存在相当多的现实问题有待认真研究,如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问题、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等。为了探讨这些问题,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入手,结合各国的立法实践及不同学说的观点,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对善意取得制度中存在争议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之衔接、占有改定之适用与否、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权利救济方式以及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动产范围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价值。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应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将不法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标的,而只能请求让与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对一组相关价值进行衡平的结果就是选择了保护动态的秩序,而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选择,是基于占有的公信效力。任何一种理论作为一项制度被确定下来,必然存在着不可泯灭的重要价值。谈及善意取得制度,其价值的精彩之处莫过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绝对的平衡毕竟是不存在的,在经过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之后,在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之间,善意取得制度选择了尊崇市场主体彼此让渡财产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的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及确定性,它认为舍弃原所有人的某些利益而保护善意第三人意义更为深远。由经济生活塑造而成的善意取得制度对所有权绝对观念予以了扬弃,调和了物的所有与物的流通,充分体现了欲求财富迅速增长的社会理想。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对大陆法系部分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先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入手,选取主要包括法国、日本、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通过对作为善意取得制度发端的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考察,以及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关于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各国差异较大。通过各国善意取得制度的诸多差异笔者总结出,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对物权法体系的影响很大,通过对各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差异的比较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研究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本文第三部分主要通过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发展、现状及构成要件来分析我国现行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主要就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原权利人权利救济、不动产善意买受人权利救济、不动产使用善意取得范围、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等问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些典型案例,提出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第四部分笔者基于我国物权法颁布后,在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原权利人权利救济、不动产善意买受人权利救济、不动产使用善意取得范围、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等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一些建议,旨在使立法更加完善,进而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