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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税收国家而言,一个国家的强大与不断地存续,很大部分取决于财政上能够源源不断地供给,而税收乃是其中的主力。税收的征收具有纳税人普遍、征税对象广泛、情况错综复杂等特征。此外,纳税人的协力义务在税收征收中特别重要,因为只有纳税人最为了解与纳税相关的事实证据、纳税能力。当税收事实、证据不明,纳税人未尽协力义务,而税务机关的职权调查又已达穷尽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协商与和解,将有效解决传统征税模式下纳税人参与度低、纳税遵从度不高,税务机关征税效率低下等问题,促进征纳双方的沟通、减少税收争议,提高税收征税效率。和解强调争议双方的平等协商,最初只在私法领域中运用。然而,伴随现代国家职能的转变,传统的行政处分手段不足以完全实现多样化的行政目的、解决多样化的纠纷。和解作为一种更民主、更富弹性的行政手段开始在公法领域运用。行政和解的登场引发了理论界对税务和解的思索,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的确立为税务和解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税务和解不仅不违反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还体现了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因此其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我国现行的税务约谈制度通过约请有涉税疑点的纳税人释清疑点、自查自纠来解决税收争议、实现税收目的。该项制度的运行既尊重了纳税人权利,又提高了稽征效率,体现了一定的和解精神,但税务约谈只是税务机关的一种内部工作方式,与税务和解制度还有很大差别。纵观国际上税务和解制度,扩大纳税人的权利、明确界定税务和解范围、保障和解协议的履行、完善程序监督制度等应该在税务和解制度构建中予以考虑。本文通过一系列比较方法,在对现有制度和国外制度解读的基础上,借鉴其合理内核,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尝试构建了我国的税务和解制度。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现行税务约谈制度简介。本部分简单介绍了我国现行税务约谈制度的对象、范围、过程、效力等,从而了解现行税务约谈制度的经验与不足。第二部分:现行税务约谈制度与税务和解制度的区别。现行税务约谈制度只是税务机关制定的一种内部工作方式,在约谈主体、约谈范围、约谈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上与税务和解制度有着较大区别。第三部分:税务和解的理论可行性。行政和解的运用引发了对税务和解的思考,税收债权债务说的确立为税务和解提供了理论上的基础,同时,本部分从就课税事实证据和纳税能力不足两方面达成的和解协议分别论述了税务和解不违反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而且体现了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第四部分:国外的税务和解制度借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税务和解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不少有益之处值得借鉴,本文主要介绍了美国的税务和解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第五部分:我国税务和解制度的构建。在总结国内外相关制度的经验基础上,本文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尝试对我国未来的税务和解制度进行了建构。实体法上界定了税务和解的主体,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利),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程序法上设定了保障税务和解有效运行的一系列制度,如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监督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