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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在近现代的发展中,有着明显的“公法私法化”和“刑事诉讼契约化”变革趋势。其根本原因在于人权思想的发展和契约理念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贯穿。两者互相影响,相辅相成,人权思想为契约理论的形成提供了思想根据,契约理论的实践应用则将人权思想的畅想转化为了现实。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开始,强权思想逐步淡化出社会历史的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契约精神的大行其道。契约在处理人与人、人与政府甚至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刑事诉讼法的变革当中也并不例外。随着诉权理论的提出与发展,人们对刑事诉讼的认识也在逐步加深,不再仅仅将它看成是体现公权力,维护公共利益的一门单一目的的学科。在现代诉讼法理论构建中,惩罚犯罪由刑事诉讼法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变成了目的之一,世界范围刑诉法的改革不约而同地加入了人性关怀的因素。刑事诉讼当中的利害关系更加清晰明了。刑事诉讼法所承载的各个利益方面的诉求,都应当受到尊重和理解。我国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也增加了多项赋予被害人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条款,但对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处理自己实体权利的自由有所保留,侦查、检查机关仍保有着强大的程序特权和实体特权。从诉权的理论上来说,不具有主体资格或不具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其结果是难以实现应有的诉讼权益。不仅被追诉人的权利未得到全面保障,被害人的权利的保护更存在着先天性的不足,不利于具体案件实现公平与正义。程序上存在僵硬与拖沓的问题,不能够有效达成诉讼目的的情形下,对司法资源也造成了一种极大的浪费。刑事诉讼契约化理念为实现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目的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一种思路。在理论上将契约思想与法学理论相结合,形成在实践中能够应用的刑事契约制度。尽管契约理念是一个能够相对合理有效解决诸多问题的理论,但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下,只能由基础的制度逐步完善与推行,这是刑事诉讼契约化深入和完善的的必经过程。而刑事诉讼契约化则是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的一剂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