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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侵权法中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历史法学、比较法学、法理学、案例分析等方法,从批判的角度对学界关于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性质的通说观点进行反思性讨论,其目的在于,为该制度的构建提供基础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未来侵权法中相关制度设计提出立法建议,进而对该制度的发展前景作出展望。 文章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第二部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制度的比较法观察;第三部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制度的法理学思考;第四部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的制度分析;第五部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对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启示。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历史沿革,即该制度从古罗马时期到近代德国民法典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指出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源于德国侵权行为法,是法官造法的产物,它对各国民法中不作为的间接侵权行为的立法都有深远的影响,接着文章又从立法技术和社会现实这两个不同的角度对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原因进行剖析,认为社会发展所带来的“一般危险”和侵权行为法对不作为侵权规定的缺乏共同促成了该制度的产生。 在第二部分中,文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予以介绍,特别是对制度发源国—德国的“一般安全义务”的形成作了重点论述,其中对其形成有重要影响的三个案例的介绍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该制度,通过对各国相关制度的梳理我们认为尽管两大法系国家在法律文化、逻辑思维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但共同的社会生活背景使得它们都采用了不同的方式对该制度予以规定,只是各国大都并未在法典中对该制度予以体现。最后,文章对我国涉及此项制度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作以逐一介绍,并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颁布只能是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制度移入我国的一个起点,因为我国现在仍缺乏对该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三部分主要从法理学、法哲学的角度来分析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制度,作者认为该制度是私法社会化的必然产物,是安全、自由等正义因素相互博弈的结果,文章在历史上几位哲学家对“安全”价值的评述中探求了该制度背后的哲学基础,另外作者还从人权的角度论述了该制度“背后最终的法规范基础是宪法保障人民之基本生存权”,最后文章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分析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制度的“工具”,从其功能的角度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