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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是我国特有的传统制度,相当长的时期里,对于调整不动产用益关系起到重要作用。在当前制定民法典的背景下,关注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很有必要,本文首先探讨了典权的起源、演变,对典权的性质作出了新的界定,认为典权并非单一的权利形态,而是一种糅合多种法律关系特征于一体的复杂民事交易形式。接着,结合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介绍了传统典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典权的设定、期限、效力等。在此基础上,对典权与其他法律关系进行了比较,明确了典权的特征和功能,并从经济学、文化学及现实性角度,对其法律价值进行了分析,充分肯定了该制度的合理性和保留的必要性,指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将典权制度改造成为民事主体用益非所有之物以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渠道。基于此种考虑,文章最后结合我国实际,对典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张将典权关系的主体范围由自然人扩大到政府、企业法人、财团法人,将客体范围由传统的不动产扩展至土地使用权、特殊动产及一般的动产,强调改进典权的公示方式,由登记生效主义改为登记对抗主义,从而为扩大典权的适用范围,节约交易费用铺平道路。本文上述观点,虽与主流学说不无相左之处,但仍有其积极的实践意义,这也正是本文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