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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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公民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原本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但随着现实中维权案例的增加,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过度维权行为却愈演愈烈。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性质认定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较大争议。关于过度维权行为的定性,学界主要有“无罪说”、“有罪说”、“折中说”三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行为人采取的维权手段多种多样,导致过度维权类案件的刑法性质认定存在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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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公民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原本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但随着现实中维权案例的增加,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过度维权行为却愈演愈烈。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性质认定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较大争议。关于过度维权行为的定性,学界主要有“无罪说”、“有罪说”、“折中说”三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行为人采取的维权手段多种多样,导致过度维权类案件的刑法性质认定存在混乱,甚至出现了部分案件同案异判的情况。针对以上情形,笔者认为应该从相关的司法案例着手,结合过度维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处理方式,在整体综合的思维下分析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性质认定,笔者通过对过度维权行为进行概念界定和逻辑梳理,认为可从行为人所提的过度诉求和使用的过度维权方式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章笔者对过度维权行为各要素进行概述分析,笔者认为可将过度维权行为的行为模式归纳于行为人索要过度的赔偿数额、使用过度的维权方式或以过度维权方式索要过度的赔偿数额。按照其所处的领域及行为当事人的不同,笔者将过度维权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消费类过度维权、上访类过度维权以及劳资类过度维权。消费类过度维权与上访类过度维权在实践中较为多发,理论界对此研究比较深入。第二章由过度维权典型案例引出,笔者简要介绍郭利过度维权案的案情及判决结果,从司法机关对此案的争议焦点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过度维权行为认定存在混乱,针对同一起过度维权案件,司法机关往往持不同或截然相反的观点。其次,笔者对学界关于过度维权行为定性的相关理论观点及依据进行论述分析,进而阐述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应结合案情来对行为人的过度维权行为进行定性,对行为人的过度维权行为应在刑法的视角下探讨,不应一概认为过度维权行为无罪或有罪。第三章笔者论述过度维权行为刑法性质的理性认定问题,过度维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可构成刑法犯罪,若单纯认为属于私力救济行为,太过片面。笔者首先对过度维权行为构成犯罪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述其有构罪的基础。其次,笔者通过翻阅对过度维权行为的相关研究发现,当前理论界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性质认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方面,尚有不完善之处。最后,笔者认为应全面分析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性质,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分情况定性。首先,若行为人单一提出过度诉求未使用过度维权方式,笔者认为对行为人诉求是否过度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笔者提出了诉求过度的判定标准,笔者认为行为人诉求过度一方面是行为人产生了认识错误,认为所提过度诉求没有超过维权限度,另一方面行为人诉求过度是为争取自身最大利益的实现所采取的策略。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为私力救济行为,笔者认为行为人提出高额诉求虽属于过度维权行为,但是不能纳入刑法的评价体系,是不构成犯罪的。这也是维护公民权益的体现。其次,若行为人使用过度维权方式,笔者认为行为人为维护权益,其维权的目的本身并不违法,但若行为人采取的维权手段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照其手段侵犯的法益进行定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使用的非法的过度维权方式多种多样,笔者难以一一列举。因此,笔者以司法实践中多发的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的过度维权行为为例,对其进行探讨研究。最后,对于行为人以过度维权方式主张过度诉求行为性质的认定,实践中多与敲诈勒索罪产生交错,笔者着重研究论证实践中多发的行为人以向媒体曝光相威胁的方式以及非正常上访的方式主张过度诉求的行为性质认定,以及发生在债务领域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式主张衍生债权的行为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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