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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诉讼是重要的诉讼形态之一。但在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诉讼中,却经常遇到我国现有的立法和理论无法解释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体系中,相较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缺乏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种类。制度的缺失导致了现实中并不应合并处理的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被强制合并,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同时由于判决效力规则的不完善,导致矛盾裁判时有出现。目前学界对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均显不足,且学说上多有分歧认识,造成了实践中的无所适从。本研究着眼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核心概念界定、适用范围及分类、生成路径、审理规则,通过梳理域外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动态与最新实践,紧扣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维度,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推动带有普遍规律性质而又符合我国现状的类似共同诉讼理论学说建立。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基础理论,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内涵、历史沿革及与其他类型共同诉讼的区分进行探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中,单个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诉讼实施权,但若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历史发展脉络可看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处理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时所演变形成的共同诉讼类型。共同诉讼人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在普通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中呈现出一种递进关系。关节点在于“合一确定”,普通共同诉讼不具有合一确定必要性,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之种类均具有合一确定必要性。相较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还具有共同诉讼的必要。第二章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之合一确定,探讨对合一确定内涵的理解方式。诉讼标的对共同诉讼之各人有合一确定的必要,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可决定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对于合一确定内涵的理解,由最初逻辑上的合一确定说,发展到以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不可分为内容的实体法上合一确定说,再到以防止既判力冲突为判断标准的诉讼法上合一确定说。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共同诉讼及相近制度的分析,实体法上合一确定说已经实际取代所谓“通说”的诉讼法上合一确定说。我国亦应该以实体法上合一确定说为基础来构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考量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角度展开具体的制度设计。第三章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及理论分类,在界定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范围基础上探讨其理论分类和实践应用。适用范围上,基于对共有关系诉讼形态的探讨,分析共有关系诉讼中构成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进而明确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界限;基于对按份责任共同实体事项的归纳,总结出普通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界限。在实体法上合一确定说的视角下,基于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实体不可分性的多样,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可分为等同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包含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及牵连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在逻辑上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分割为若干个单一诉讼时,不同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种类对应着不同的单一诉讼之诉讼标的间相互关系。一是单一诉讼的诉讼标的完全相同,以连带之债形成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最为典型;二是在单一诉讼的诉讼标的中,其中一个诉讼标的可以包含在另外一个诉讼标的之中,以保证之债形成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最为典型;三是单一诉讼的诉讼标的无法相互包含,亦无法直接等同但却具有法律关系层面的牵连,以补充责任、按份责任形成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最为典型。第四章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生成路径,以当事人的共同起诉或被诉作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形成之典型,法院需要对共同起诉行为或共同被诉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般起诉条件、普通诉讼要件和共同诉讼特殊诉讼要件等。因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并不具备共同诉讼必要,在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中,实体利害关系人未参与诉讼时法院不能进行强制追加。因此,在形成单一诉讼或部分关系人作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人时,为保障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判决效力扩张的正当性,法院应依职权进行诉讼告知,将未参与诉讼的关系人引入诉讼之中。如若法院未进行职权诉讼告知,该关系人可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其不利的内容,使得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恢复到未审理的状态,该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仍可形成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据此,将职权诉讼告知、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可能引发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产生的途径。第五章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审理规则,通过分析诉讼标的合一确定,指出我国应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按照诉的主观合并进行探讨。基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复数特征,传统大陆法系的合一确定审理规则对于我国具有直接借鉴的实益性。合一确定的审理规则,其目的在于针对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进行统一裁判,防止矛盾认定的产生。以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中蕴含的实体不可分性作为解释合一确定审理规则的实体基础,在传统合一确定审理规则基础上稍加改良,便可建构我国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合一确定审理规则。改良内容包括同胜同败规则的取消,以及单个共同诉讼人单独诉讼行为的有利判断规则适用需要额外附加一个利害选择的判断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