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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国际贸易领域还是国内贸易领域中,无论是在普通货物贸易还是新兴起的技术贸易中,都普遍存在限制性商业行为,其存在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是企业间的联合限制竞争。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竞争,限制自由贸易,束缚弱势一方的自主经营和发展,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在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行为表现得更加突出,以繁多的形式出现。技术提供方依靠其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和地位,提出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条件,强加于技术受让方,以达到排斥或者限制竞争、保持其在该技术领域的优势地位和垄断地位的目的。反垄断法的特点是通过市场结构性因素的分析限制性商业行为,能以更经济有效的方法认定并规制该等行为。所以有必要以《反垄断法》作为公权力的代表来规制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而维护市场有序竞争,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建立了完善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来规制限制性商业行为,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其的反垄断规制却刚刚起步,我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2010年12月底,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这四个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们细化了反垄断法中的规定,明确了界定标准,使反垄断法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因此,如何以《反垄断法》来规制限制性商业行为,是我们应该认真研究的方向,如何建立适应我国实际的规制体系至关重要。本文以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类型和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为分析基础,构建了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分析方法、规制机构等反垄断法的规制方面的重要结构,分析了国外成熟的规制机制和我国现有机制以及改进方法。主要分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概述,论述了其概念,特点,表现形式,对贸易的影响,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联合限制竞争两种类型等情况,进而得出《反垄断法》规制该等行为有其一定的特点和优势:反垄断法的特点是通过市场结构性因素的分析限制性商业行为,其规制方式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可以用来规制比较严重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为下文研究反垄断法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规制打下理论的基础。第二部分重点讨论了反垄断的分析模式和原则。因为这一部分内容和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很大的关系,所以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各国反垄断执法结构的设置和功能,分别分析了中国、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并对其特点进行分类和总结。以行政为主导的典型主要是中国和欧盟,而美国是以司法为主导结合行政力量,进而得出发达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有其特点,都是设立了独立、具有权威性的执法机构,利用国家强大的行政力量,结合司法力量,依靠高素质的审查人员,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而我国缺少具体的分析步骤的指导,应该以后出台相应类似的指南对规制程序进行指导。第三部分分析了限制性商业行为的两种表现的构成要件,一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种是联合限制竞争。两类行为的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同时具备这些要件,才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范围。对构成要件的分析,各国有不同的方法和侧重,这其中涉及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等的界定以及对竞争的影响的分析方法。第四部分论述了反垄断法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豁免的原则和分析方法。这其实也是包含了对第二部分论述内容的总结,分析构成要件的过程其实也是认定的过程。本部分分析了美国和日本的分析原则和分析方法,进而对我国没有确定分析方法作出了建议,本部分还分别论述了我国、美国、欧盟等的豁免制度和步骤,指出了我国这一方面存在的问题,即缺少豁免的认定程序。